学习啦 > 范文 > 行政公文 > 条例 >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 丽燕945 分享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 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 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 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

  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猜您感兴趣:

1.安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如何实施

5.GSP实施细则详解

6.2017年新工伤认定标准

7.深圳市房产税实施管理细则

8.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

3284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