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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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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化妆品的日益盛行也造就了本土品牌的繁荣生长。下文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行业发展态势

  1)保持较快增长

  我国本土化妆品零售额增速自2007年以来(除2010年以外)始终快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也就是说,在不出现异常因素的情况下,虽然预计2013年我国消费品市场将略有回落,但化妆品市场不会出现较大波动,仍将保持相对较快的增长速度。2013年化妆品市场日益细分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对带动整个化妆品市场增长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预计2013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零售额增速将与2012年基本持平。

  2)企业电子商务渠道的发展

  随着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心理的改变,以百货商场为代表的传统大型零售企业,由于商业模式自身的局限性,如联营、收取进场费模式和价格定价权等因素,在经历了百货业高速发展的黄金期后,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变化,活力减弱,竞争力下降。而其他渠道的发展给化妆品行业注入了生机,如化妆品专营店、网购的快速增长。和国际化妆品企业一样,国内诸多企业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日化企业进入这个领域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面建立一个商城,或者类似店铺的旗舰店,更重要的是包括淘宝、亚马逊和团购网等一系列电子销售网络。包括一切线上线下资源的整合营销、宣传推广、SEO和SEM等深层次的方面,利用一切有利的资源,通过网站创造销售机会,传递销售信息,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利润。

  3)国产高端品牌压力大

  近年来,不少老牌国货护肤品开始陆续推出一些高端产品,旨在打破传统低价形象,求得市场发展。但在当下消费已经十分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如果这些品牌失去了最主要的价格优势,而在市场细分和自身定位方面不能取得相应的质的突破的话,其高价产品就会面临不被消费者认可和买单的风险,因此将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

  4)口服美容品升温

  从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化妆品市场发展来看,口服美容产品在化妆品店的陈列占比非常大,销售比重也很高,我国化妆品市场潜在容量大,再加上近几年受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美容娱乐节目影响很深,随着各品牌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对市场的宣传推广,口服美容产品市场将会在近年迅速培养起来,发展速度和市场份额将不可小觑。

  5)面膜行业潜力巨大

  随着我国女性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护肤理念的转变,对面膜的消费观念迅速转变,使用面膜的消费频率快速提高。相对于其他护肤产品,面膜更多强调美白、补水保湿和祛斑等密集护理功能。在环境恶化现象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面膜这种具备密集护理作用的产品受到欢迎。相比较于其他护肤产品,目前面膜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低,面膜利润更为可观,这也对该产品今后几年快速发展起到一个催化作用。预计未来面膜将逐渐发展成为日常护肤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护理环节。

  6)化妆品品牌跨界发展

  日化线与专业线的混搭现象在化妆品行业突出,个别企业开始尝试脚踏两线,如通过前店销售产品、后院提供售后美容服务的模式将产品横跨日化线与专业线,改变了两线并行不交叉的局面,并逐渐获得了市场的一定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同时跨越专业线和日化线的现象将会得到市场的检验,一些有效结合各线优势的好的模式将被消费者认可,并得以普及,日化线和专业线的界限将会趋于模糊和边缘化。

  结语

  对于中国的化妆品行业来讲,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截止目前,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已经达到4000余家,化妆品行业被誉为是朝阳产业,在人民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2012年化妆品行业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质量安全问题。2012年,几十个知名品牌的化妆品涉“汞”等重金属超标。联合利华(中国)洗发水含甲醛事件。香奈儿5号或含致敏成分,进入欧盟建议禁售名单。接连不断的化妆品“质量门”和“安全门”,再一次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生产企业加强诚信和自律、加上全社会的共同监督,相信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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