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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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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下文是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欢迎阅读!

  统计专业职务是什么

  1. 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2. 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3. 能对统计资料进行一般的加工管理和简单分析.

  4. 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统计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统计师为高级职务;统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建立统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岗位,凡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的单位,各级职务都应有一定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四条 设置统计专业职务,要根据工作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各用人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统计专业职务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受聘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统计员

  一、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二、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三、能对统计资料进行一般的加工管理和简单分析。

  四、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七条 助理统计师

  一、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二、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三、能够拟定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四、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五、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统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统计员四年以上。

  第八条 统计师

  一、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多的业务知识。

  二、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一定应用价值与学术水平的论文。

  四、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五、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

  第九条 高级统计师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原理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掌握一门外语。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统计师五年以上。

  第十条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能力较强、贡献显著、符合任职条件的统计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通过考核、评审,聘任(任命)相应的统计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统计员:负责一个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汇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资料的一般加工整理和简单分析。

  第十二条 助理统计师:负责一个岗位或组织指导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指导统计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统计师: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调查;系统地加工和整理统计资料,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报告;指导助理统计师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高级统计师: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拟定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大规模的社会经济调查;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指导培养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统计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要根据统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对统计人员工作成绩、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全面进行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 聘任(任命)统计人员专业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统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择优聘任或任命,并颁布发聘书或任命书。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统计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统计人员酝酿推荐,单位统计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上一级统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也由上级统计部门评审委员会代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和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在担任统计专业职务期间,按照国家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领取相应职务工资。调离原岗位或统计部门后,其原任专业职务即自行免除。

  第十九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统计人员专业职务时,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予解聘或免除其担任的统计专业职务,其中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指导全国统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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