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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处分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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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处分请示范文

  请示应在问题发生或处理前行文,不可先斩后奏。下文是开除党籍处分请示,欢迎阅读!

  开除党籍处分请示一

  中共黄岩区纪委:

  20XX年10月22日,东城街道纪工委会议决定对杨晓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根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对杨晓红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XX,女,20XX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地址: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区16号,现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单元402室,黄岩冶铸建材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

  20XX年10月5日,杨晓红驾驶浙J66960轿车从檀香新村驶住东城开发区,12时10分,在经过檀香新村23幢一单元交叉路口时,杨晓红左转弯行驶靠路左侧,路口左侧的花坛处的苗木挡住了视线,当她车头刚转弯过去时把一位在路边名叫王以创的老人刮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伤,老人受伤后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左转弯行驶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未注意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20XX年12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杨晓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XX身为中共党员,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20XX年10月28日东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晓红开除党籍的处分。

  当否,请审批

  XX城街道党工委

  二〇XX年十月二十八日

  开除党籍处分请示二

  市纪委: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现将对舒后村党支部书记杨建达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意见请示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XX,男,20XX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岳林街道舒后村人,大专文化。20XX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月至今任舒后村党支部书记。

  二、违纪事实

  (一)为改善村容村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舒后村于20XX年2月20日、20XX年3月6日先后召开村两委会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经讨论后,决定对村旧厂房以综合用房名义进行翻建。20XX年3月28日,舒后村与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旧厂房翻建工程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方案和利润分配等内容。根据综合建造报价单数据显示,开发商利润预计为19%左右,并未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损失。目前,除了一些基础设施外,房屋建造已基本完工。20XX年3月14日~20XX年6月23日期间,村里陆续收进了一部分房屋押金,共有25户(其中一户于20XX年9月4日退还),总金额为316.6万元。杨建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擅自决定将该笔款项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入到了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

  (二)20XX年3月29日~20XX年7月12日期间,杨建达未经村两委会班子、村民代表大会商量讨论,擅自同意将298万元(其中70万元属于开发商)房屋押金分20多次给开发商使用,后开发商出具4张暂领条,杨建达在暂领条上签字。修缮老饲堂暂领15万元,还有剩下的36000元余额及1336元利息,已于今年9月10存入了村级集体基本帐户中。

  三、处理意见

  杨建达身为中共党员,舒后村党支部书记,擅自决定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应负主要责任;违规擅自同意将房屋押金给开发商使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建议给予杨建达开除党籍处分。

  当否,请审批。

  XX市岳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10月25日

  开除党籍处分请示三

  县纪委:

  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镇南洲村人,20XX年12月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1月22日下午,王辉为向本村石勇索取高利贷债务,纠集3人非法拘禁石勇,并于同年2月6日主动投案。王辉因犯非法拘禁罪,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9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XX年,因巧英乡三坑村庙前自然村的刘永波向小将镇南洲村的王昌明借款未还,王辉等人多次到刘永波家向刘父母讨要未果,王辉遂指使刘一梁等人用汽油弹抛到刘永波家中进行威吓。同年10月22日上午,王辉再次指使刘一梁等人去扔汽油弹。当天晚上,由刘一梁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弹点燃后抛进刘永波家二楼一房间,致使房间内的衣服、沙发等物品起火燃烧,后被扑灭。王辉因犯放火罪,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与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共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王辉身为共产党员,却非法拘禁他人,侵犯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违法触犯党的纪律,构成非法拘禁和放火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20XX年11月3日讨论,决定给予王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妥否,请审批。

  中共小将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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