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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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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协议书范文

  代管,指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规定,对非建制内的单位或某些工作实行领导管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代管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代管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一、 总则

  1.1 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甲方根据“××”

  特许经营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加入“××”特许经营网络。

  1.2 鉴于乙方接受“××”特许经营理念,具有分销区域之销售网络及其它

  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甲方提出特许经营加盟的申请,成为特许经营之成员,并申请经销“××”品牌系列产品。经甲方核定,特许乙方于分销区域内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1.3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识、经营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4 本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5 本合同中所有经济来往都以双方公司财务为准,双方达成共识,甲乙双方任何业务人员不得代公司或个人收取任何款项。甲乙双方业务人员的各种私人借款行为都与合同公司无关。

  1.6 本合同用词定义:

  1.6.1 商标/营业标志:“××”产品及服务商标及其有关标记及于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认为适用之其它附加或代替商标及营业标志。于本合同内统称商标。

  1.6.2特许专卖店:甲方授予乙方于指定合同地点内,使用本合同所列之商标及经营技巧所开设之零售专柜或独立店铺并以零售方式经销本合同之特许品。

  1.6.3特许货品:甲方及其指定之代理商/加盟商/供应商、所代理加盟或经销附“××”商标之货品。

  二、 协议宗旨

  2.1 在协议所规定的分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甲方确保乙方供货情况,服务水平,深层次拓展市场,获取合理收益。

  2.2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在法律和财务上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得到之权利只限于一般经销代理商的权利,与本合同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并不产生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到其他任何合同约束之任何权利。尤其是,本合同并不构成委托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雇员或合伙人。

  2.3 订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之权利,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三、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为期壹年),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四、甲方职责

  4.1 乙方取得甲方的特许经营加盟权,销售“××”服饰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省 市/县 路 号。

  4.2 乙方首批进货货款 万元,年销售回款额为 万元。

  4.3 乙方于销售过程中需追(补)货,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携带乙方签署并盖印的订单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销售日报表(日,周,月报表),并分析该区域服装市场的销售走势进行配货。

  4.4 乙方所下的追加订单一经确定后,则向甲方交纳所订货款的30%作为定金,其余货款于提货时一次性全部付清。若乙方于预定提货日期内更改或未能交清余款或拒绝提取部分货品,由甲方将从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中扣除货款总值的10%作为手续费。

  4.5 乙方发现甲方货品质量出现问题,应于提货后15天内凭收据更换货品,否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如经甲方人员鉴别此货品质量问题并非生产上造成,属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致,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

  4.6 乙方必须亲临携带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文件和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提货,货品应当场核点,否则货品出仓之后数量不正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7 乙方首批订货、平时进(补)货期间的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有关货品运输方面,甲方可以代为办理,但运输方式选择、长途运输费、货品保险等有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 8 甲方制定统一零售价格,乙方原则上应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4.9 进货方式

  4.9.1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2甲方的皮具类(皮鞋、皮带、皮包)皮衣、水貂、袜子、领带等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3 甲方的皮衣、水貂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不退换。

  4.9.4 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包括补货),不退换。

  4.9.5 道具类产品按公司统一发货价供货给乙方,不退换。(如模特、衣架、裤架等)

  4.10 乙方在销售甲方的“××”服饰系列商品时必须明码标价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4.11 对乙方销售货品的零售价格,甲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乙方所聘请的员工有培训“××”服饰有关知识、销售技能和经验的义务。

  4.12 甲方定期派专人到乙方专卖店(专柜),协助了解指导乙方销售活动,调查、分析该地域的服装市场形势。甲方对乙方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产品知识、营运管理、货场陈列等专业培训(指开业及大型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内容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派出人员到乙方现场培训,或由乙方委派人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参加培训。其中,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食宿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4.13 甲方免费提供“××”服饰专卖店(专柜)的装修设计方案,协助乙方验收店面装修工程。

  4.14 乙方所选择的专卖店(专柜)位置须经甲方派有关人员考察确认后,方可正式成为甲方特许专卖店(专柜)

  4.15 在乙方代理区域或代理范围内,甲方如有收到其他客户加盟申请时,甲方无条件将此信息及经营权利完整提供给乙方,协助乙方发展下属加盟专卖店。

  五 、甲方权利

  当乙方出现下列问题时,甲方有权修改及单方面终止此协议:乙方未达到甲方之营销标准要求;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在核定的经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违规运作或跨区域经营。

  六、乙方责任

  6.1 乙方在协议限定的经销区域内从事“××”服饰的销售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专卖店(专柜)的位置和面积,不得变更经销区域的范围。

  6.2 乙方“××”服饰特许专卖店(专柜)内,除“××”服饰系列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品牌服装在内销售和存放。 乙方不得参与、协助或怂恿生产、销售假冒 的“××” 系列服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杜绝他人销售假冒“××” 系列服饰的违法侵权行为。

  6.3 乙方须参加甲方定期举行的订货会及开业前后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技能的培训,以不断适应“××”服饰新的要求及市场发展,各专卖店(专柜)之间互相交流经验,以求共同发展。

  6.4 乙方须将每天销售报表及其它竞争品牌的营业情况,需按甲方要求及时传真给甲方,以有利于甲方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协助和指导乙方经营。

  6.5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装修物料,甲方尚未指定的装饰物料双方协商决定。

  6.6 乙方应接受并按规定统一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使用的经营设备,营业用品由双方协议决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制作、张贴、悬挂、发布使用 “××”服饰商标图案或文字。

  6.7 乙方专卖店的铺位租金、水电杂费、员工工资福利、工商税务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面性的品牌户外形象广告投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6.8 乙方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季尾清货要协同甲方同时进行,以利统一行动,形成规模效应。

  6.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租、转让等形式全部或部分变更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0 为不延误乙方在销售旺季出现主推款式货品断码现象,乙方主推款式(各款色)单店单位订货量上衣为12件,裤子20条,西服8套,为基本起订量。

  6.11 乙方在经销区域内需新增设专卖店(专柜),需先经甲方派专人考察核准后方可实施。

  6.1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13 为支持乙方经营,甲方在乙方第一次购货同时,有偿提供品牌灯箱片、图片、(以成本价计算)

  6.14 在确定特许经营加盟权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 贰 万元。待本合同正常终止三个月后,则此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酌情扣除相应的品牌保证金,直至全额扣完,本合同自动终止。

  6.15 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约权,但乙方须在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届时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责令乙方把经销区域内有关“××”服饰的所有标志、图案和物品全部拆除。

  6.16 本合同终止后,所有产品商标、专利、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将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6.17 广告支持:甲、乙双方就产生的效益进行各项评估后,其支持额度协商解决。

  七、乙方权利

  7.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甲方提供“××” 品牌特经营手册之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专卖店(专柜)的布置和装修工作,并自行办理申报专营店及商场一切合法经营相关证件手续。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销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员审查。

  7.2 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换,如属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

  7.3 乙方有权确定所辖分销区内之分销商,呈报甲方核准颁发证书后开始运营。

  八、协议终止

  8.1 在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与“××”品牌有关的装饰用具、宣传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8.2 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前,非因第十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终止,乙方亦必须履行第八章第一条之规定。

  8.3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遵从甲方指示。

  九、所有权

  9.1 “××”是著名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9.2 所有带有表示“××”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于广州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名称、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相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十、不可抗力

  10.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火灾、战争、政治活动、意外等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并提出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况,令甲方无法履行协议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约,并适用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10.3 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承担所有投资费用。

  十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二、争议的解决

  困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 、通知及协议备案

  13.1 乙方兹承认签署合约,并已阅读及明白合约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13. 2 协议签署地为广州,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

  税务登记号:

  注册登记:

  开户银行:   帐户:

  户名全称: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   甲方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

  税务登记号:

  注册登记:

  开户银行:   帐户:

  户名全称: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代管协议书范文二

  (以下简称甲方)立协议书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托管行销一事,本着友好、诚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约期限与权利

  1. 双方合约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代表甲方于 、 、 、 设立专柜或批发零售业务。

  3. 乙方受托范围内所销售的品牌如下:

  中文 英文

  花雨伞(阿诺帕玛) arnold palmer(ap)

  亚 伦 alen (al)

  洋迪 yunding (yd)

  4.托管期间甲方如有其它品牌推出,乙方享有优先代理行销权。

  5.双方合作期间内,如有大量批发或团购而须甲方业务配合时,甲方应全力支持。

  6. 合作期限内,若因供货或给付无法正常配合而须提前解约者,应事前40天内以书面告之;经双方友好协议后,由甲方无偿接收原授权托管行销范围之地区。

  7. 乙方于托管地区与商场及批发商签约动作,应透过甲方直接签认盖公章使得生效;若私下签约而被发现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协议,并没收乙方应得之管理费。

  第二条 管理与责任

  1. 乙方于受托代管期间,应按甲方设定之商圈及指定商场,优先争取进驻机会;并努力达成甲方预计之配合条件设立专柜(或代销柜)。若超出指定柜数或区域,须征得甲方书面签认许可,方可继续执行开发业务。

  2. 乙方应依甲方需求,认真拜访并建档记录,随时提供甲方完整情况,以便甲方调整商品政策,保持货品之充足。

  3.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日期,每周、月、季资料填写,并定期传递返回甲方;若遇地区情况不同,乙方应主动建议甲方变更政策,提出数据证明,以供参考。

  4.乙方于受托期间,应随时派员巡视店柜,关心柜组人员,并有责任经常探视商场主管掌握情况,于第一时间内会知甲方,以抢先机。

  5.托管期间之店柜于每月追加补充的商品,应按所配合商场固定盘点日配合结算;或依甲方指示日期盘点,若有盘差应由乙方出面要求商场或营业员吸收,甲方酌收售价之40%(成本价)。若营业员薪资及奖金是委托乙方代为给发,盘差则由乙方自行吸收,甲方不予负责。

  第三条 结帐与给付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间,应依各店柜每月实际 营业总额 含税)的8%为乙方受托管理之费用,不再另付予乙方。

  2. 合作期间乙方若有批发零售之业务,甲方提供上述品牌并按统一售价的40%(不含税)为乙方进货价格及应开具发票予乙方。

  3.凡批发零售业务,乙方须于订货时先付实收款项的30%,并在双方验收无误后10日内给付结清。

  4.乙方因业务需要须甲方出面与商场签约的店柜,其结付对象又是甲方时,甲方除配合增值税发票外,并得依所签约商场的结付方式配合,乙方管理费用结付周期与签约商场给付周期一致。乙方进货金额与甲方所结付货款相比:若有余额,待甲方货款入帐第3个工作日将余款转付乙方;若出现不足,经双方对帐无误后10日内给付结清。(但第一次是按两次结算周期核算,若有余额或不足依上述办理。)

  第四条 换季与促销

  1. 凡新品上市10日内,乙方应按甲方标示的统一售价进行销售,若遇商场举办促销让利,需书面得到甲方签认许可后,方可进行促销;对一般商品乙方得以85%以上让利顾客。

  2.甲方于每年二次换季前,乙方应依受托地区的商场情况及惯例,在活动15天前主动提供甲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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