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范文一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检 赔复字[ ] 号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名称)
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赔偿请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一)维持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二)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三)变更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赔偿,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逾期未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2003年9 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为公司监事。2003年至2006年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2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2010年3 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2010年11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2011年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于2011年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 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见证据4) 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3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范文三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扬检刑赔复字(2006)1号
一、 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
赔偿请求人:刘文冬,男, 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扬州欧森机电制造厂销售员,住江苏省泰州市罡杨镇杨庄村一组。
赔偿义务机关: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二、 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赔偿请求人刘文冬于2006年8月14日,以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错误逮捕,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江都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02.7203万元。具体包括:1、返还4.3万元合法财产;2、支付国家赔偿金2万元;3、因违法办案给申请人带来的其它经济损失46.4203万元;4、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要求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006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检刑赔字(2006)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刘文冬被关押的192天按照2005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计算,赔偿刘文冬人民币14073.6元,对其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认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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