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就是责成:指定人或机构办某事,要求负责完成。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范文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_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2、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写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范文二
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0100000844 组织机构代码:6628299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尚春 详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山镇隔口工业区原威的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环保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
(1)停止本项目建设,限2014年6月15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本项目建设;
(2)停止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的生产加工。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前不得生产。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或生产加工,我局将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新罗区陵园路82号)或者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罗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7日
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范文三
责令北京佳年葡萄种植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Z 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佳年葡萄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晓东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西庄户村村委会南50米
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在北京市房山区新建的佳年酒庄生产线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总占地约1169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一条生产线,主要包括发酵设备(总容量135吨),20个储蓄罐(设备总容量56吨),意大利GAI1200瓶/小时葡萄酒罐装机1台,模柱过滤机1台,气囊压榨机1台等。该项目总投资约353万元,主要生产红、白葡萄酒,设计产能约80吨/年。该生产线于2013年9月开始建设,2014年12月已经建成,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