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拆迁公告(2)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范文篇三
xx县北城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xx省人民政府〔20xx〕政国土字第1284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xx年7月29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0.6979公顷(10.47亩),其中:城郊村水田0.4098公顷(6.15亩)、旱地0.0752公顷(1.13亩)、沟渠0.0471公顷(0.71亩)、农村宅基地0.0828公顷(1.24亩),古城村水田0.05xx公顷(0.77亩)、沟渠0.0314公顷(0.47亩)。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 〔2013〕2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xx〕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xx]113号)批复文件、《xx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xx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xx〕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xx〕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xx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 9月22日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8日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范文篇四
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拟征收芷江镇合心村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县天后宫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天后宫路道路工程。
用 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xx镇合心村。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1.277公顷(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等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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