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_党的组织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汇报(3)
党的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都要认真领悟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到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对执政党的重要意义,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
第一节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组织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现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十七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立及其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伟大创造,是随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一)马克思、恩格斯为民主集中制奠定了科学基础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在同盟章程中对如何实行民主、如何实行集中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例如,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要“服从同盟的决议”,等等。这些规定虽然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但已经体现出了与前人不同的民主和集中相联系的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的创立指出了方向。
(二)列宁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
列宁从19世纪80年代起开始革命活动,他在精心钻研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于1899年,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概括为“集中制”。随后,列宁又指出了“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的一致性和可能性。1904年,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文中,进一步强调“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他又说:“为了保证党的工作的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个统一是在一个多少超出了家庭式的小组范围的党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列宁在强调集中制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民主。他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 由此可见,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既强调了集中制,也强调了民主,逐步发展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即民主集中制。1905年,俄国共产党根据列宁的思想在一个决议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在1906年4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载入党章。后来,列宁又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当中,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的条件,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
(三)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所奠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并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的政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我党将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把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提高到党的组织规律的高度来认识,使之不断丰富和发展,并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将之作为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
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坚持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我们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在新民主主义初期,陈独秀、王明在推行错误路线的同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个人专制那一套,给中国革命带来严重的损失。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不正常,特别是在““””期间,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使党和国家遭受了巨大的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痛定思痛,在恢复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党的十七大党章载明: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确贯彻执行,使党内政治生活日益正常和活跃,为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持。
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民主集中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制度。
十七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一规定,科学、准确地表达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与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结合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讲民主不能离开集中,讲集中不能离开民主。党内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离开民主的集中,就会成为个人专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党内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是受党章和党的纪律制约的、有领导的民主。离开集中的指导,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成为无政府状态。只有把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又能有效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就会使党的组织涣散、分裂,使革命和建设事业遭受损失。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内生活的原则,构建了党内关系的良好秩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最本质体现,它对于建设一个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是一种个人表达自由意志的重要形式,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实行民主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和基本要求之一,它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党内民主制度化的重要规范,这项规定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重要地位,指出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的重要作用。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一规定有利于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上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保证领导机关内部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实行集体领导关键在于要健全党委制,建立一套严格完整的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个人崇拜不适当地夸大个人作用,把个人凌驾于群众、阶级、政党之上,加以神化,盲目崇拜。它完全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严重压抑和妨碍了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以上六条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丰富经验的结晶。它既体现了党内民主,又体现了党内集中,是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统一,是我们每个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先进性在组织方面的重要体现,就是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由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
党章规定: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担负着实现共产主义的艰巨使命。党在组织原则上必须是民主的,绝不能实行专制和独裁。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神力量只有通过组织才能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权威。党为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把党的力量集中在一个攻击点上,这样才能有力量。离开了集中和纪律,党组织只能成为清谈馆和俱乐部,一盘散沙,一事无成。
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才能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我们这样一个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靠什么组织起来并具有强大力量呢?很重要的是靠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削弱或否定它,就会损害党的战斗力,以致瓦解党的组织。全体党员和党的各个组织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选出统一的中央领导机关,有了上下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党才能成为有组织的战斗部队。
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毛泽东同志说过:“鉴于种种历史教训,鉴于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和使我们在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偏向。”因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原则,它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党的生活中的创造性运用。所以,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很好地集中广大党员的聪明才智,才能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党内不同的意见和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实行这些原则,才能做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严格党的纪律,从而保证全党在组织上的坚强团结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
(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在长期的实践中体现出决策及时、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特点,即便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因此,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的同时,称民主集中制“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
说它科学,是因为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明确地规范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符合辩证法,具有科学性。这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力量。说它合理,是因为它实行多数原则,按照多数人的利益、意志和要求决定问题,因而是合理的。说它有效率,是因为它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允许互相扯皮,一经做出决定,就必须坚持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因而具有简捷、灵活、高效率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便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也便于统一全党的行动,保证决策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
我们党和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都证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就团结统一,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革命建设事业就兴旺发达;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就会涣散、分裂,党的战斗力就必然削弱,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甚至严重失败。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的一条规律。我们党在长期斗争中之所以有强大力量,之所以能够保持思想统一、步调一致,除了靠坚定的理想信念之外,一条根本的经验就是在组织上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其中一个沉痛教训就是因为他们长期违背乃至最终根本否定民主集中制,导致组织的涣散和分裂,丧失战斗力,在敌对势力进攻面前顷刻瓦解。因此,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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