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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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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已有对宪法宣誓的研究,要么从比较法视角入手,侧重其与国际接轨的意义。下文是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区长、副县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当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当场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组织宣誓仪式的人员中或者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宣誓的具体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宪法宣誓制度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提出,把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作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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