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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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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追偿程序不合理是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很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下文是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不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随附赔偿请求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书面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通知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或者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与有关财政部门之间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操作规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作出追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告知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发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追偿情形的,应当在确认追偿情形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被追偿人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后,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付追偿费用。追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追偿费用应当一次性缴付。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追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分期缴付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分期缴付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分期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检举、控告的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的标准金额

  2014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共24条,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据介绍,司法解释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确认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共24条,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据介绍,司法解释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确认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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