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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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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资金收付是国家层面的资金运动,是保障财政资金顺利到位的有效途径,是落实财政政策的有力手段。下文是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公共服务和保障能力,提高政府理财水平,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海口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坚持依法理财,严格遵守重大资金安排使用由市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管理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预算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财政预算编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二)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单位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市委会议审定,再由市政府向市人大会议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市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在30天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一)预算拨款

  1.按照预算拨款。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大会议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先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二)预算追加

  为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呈市长批准。

  年初预算中没有安排至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预留资金,以及对年初预算安排需要调整的项目,参照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三)预备费使用

  预备费按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需要动用预备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四)预算超收收入使用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0月份前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本级预算总收入3%的,须经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0月份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须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收入金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二)各部门、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纳入财政专户。

  (三)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结余资金,市财政部门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海口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下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生态环境建设和粮食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海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财政资金账户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成熟运行前,可以保留适量的备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以下银行账户:

  (一)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特设专户等账户。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户、党(团)费经费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除前款(一)、(二)项的规定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和检查制度。用款单位年终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预算总会计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票证管理和清查核销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须凭收费许可证申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要进行跟踪问效,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政与国库的相互约束机制。接受国库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规范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在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级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资金的类型

  ⒈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⒉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⒊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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