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
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
离休干部补贴的标准是什么?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最新内容如何实施?下文是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关于对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78〕组通字40号)关于“对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原则以及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9〕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企业离休干部是指海口市属已实行改制、破产以及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离休干部。
二、企业离休干部享受全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同等标准的春节补贴,企业离休干部的通讯费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直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05〕198号)规定的标准发放,降温补贴按市政府同意的标准发放。
三、企业离休干部上述补贴的标准随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的改变而进行相应调整。
四、企业离休干部补贴经费来源:市属已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补贴经费从市财政预算经费列支,由市国资委负责发放,其他企业离休干部的补贴经费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企业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会签后报市财政部门拨
款解决。区属企业离休干部补贴经费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离休干部享受的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待遇现状
央企离休干部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
根据通知,申请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亏损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2012年10月31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财政部强调,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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