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当代城市的快速发展,伴之而来的是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和城市拆迁。就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而言,已经进入到一个大范围生态退化和复合性环境污染的阶段。下文是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奖励对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额度为15万元的奖励资金,并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资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资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奖励,不需另行申报。
第九条 资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认定。
(二)认定结果经专家、学者等评定并在媒体上公示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为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5名,每名奖金为1000元;鼓励奖若干名,每名奖金为500元。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有关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实现转型跨越
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利于民而又利于国的关系到千秋万代的政策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于是,环境保护日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经济发展、社会问题有着比较难协调的冲突,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也日趋新颖和合理。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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