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都把主要精力放在财政收入上,而对财政支出尤其是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研究不够。但事实上,当前地方财政困难虽然表现为财政收入不足,其根源之一却在于财政支出绩效的低下。下文是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适当的评价方法,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遵循规范的评价流程,对财政支出行为的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使用单位是指预算部门本级或下级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条 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选择特定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分门别类地进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并可选择某些特定对象直接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配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别为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预算部门应财政部门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时应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主体不同,分别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既可对基本支出单独实施,也可对项目支出单独实施,还可对预算部门财政支出的整体实施。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既可对年度项目实施,也可对跨年度项目实施。年度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跨年度的项目既可待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或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评价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快对我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绩效评价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使之更好的为绩效评价工作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撰写年度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验收报告、预算部门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使用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商财政部门设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预期目标所必需的资源;财政支出的预期效果;衡量或评估绩效结果的考核指标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第二十八条 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合理可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方法、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和评分主体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有目标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横向比较法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由绩效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确定。绩效评价可采用一种方法,也可多种方法并用。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实施评价时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设置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项目特点和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间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为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评价时应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指标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三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三十五条 业务指标是反映资金使用单位业务执行情况的指标。财务指标是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的指标。评价工作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指标。效益指标是反映项目所产生的效果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基本指标中业务指标、财务指标和评价工作指标属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的评价对象。效益指标属个性指标,应依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分别设定或选取。
第三十七条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细化后的指标,又可以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三十八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三十九条 在绩效评价指标库建立前,具体指标由绩效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设定。在指标库建立后,具体指标由评价工作组在指标库中选定。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指标库实行开放式、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四者总分均为100分,其下一级指标中各指标的权重由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指标设定的、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通用标准、理论标准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可以选择一个标准或几个标准进行。绩效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得分由评分人员给出。评分人员由相关专家、政府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并应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人民大众纳入评分人员范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绩效评价评分人员库,加强评分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十七条 前期准备阶段应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下达评价通知书等步骤。
第四十八条 实施评价阶段应包括动员和培训、形式审查、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召开综合评价大会进行评分等步骤。
第四十九条 撰写报告阶段应包括撰写报告、征求意见、修改报告、下发整改意见书、归档备查等步骤。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抽查。抽查步骤同上。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评价工作指标和效益指标在综合得分中的权重,并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业务得分×权重+财务得分×权重+评价工作得分×权重+效益得分×权重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差、一般、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较差的进行通报,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从紧考虑。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预算部门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为引进绩效评价监督机制,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七条 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海口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逐步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十九条 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办法,逐步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9日起执行。
财政支出的形式和范围
财政支出的方式和途径,分为无偿拨款和有偿使用两种。无偿拨款指财政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无偿调拨以及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向付款单位的无偿调拨以及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向用款单位的无偿转移,是财政支出的最基本方式。对于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要的资金和国有非营利事业单位核定的支大于收的差额,通常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有偿使用指以借出财政周转金和财政周转金放款的方式供应财政资金,用于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除来源于财政周转金收入外,主要以列支财政支出的方式设置和增补。
一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如行政管理、国防、外交、公安、司法、监察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维护全社会稳定,提高全民族素质,外部社会效应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如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扶贫等方面的支出。
三是有利于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效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如水利、电力、道路、桥梁、环保、生态等方面的支出。
四是中国目前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还应有必要的调控,财政也要留有一定的财力,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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