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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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肥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缓解我市化肥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6 号)和《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化肥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肥储备实行全年储备,财政贴息按全年利息总额的一半给予贴息补助。
市级化肥储备品种主要为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年承储规模为2 万吨,其中氮肥0.64 万吨,磷肥0.9 万吨,钾肥0.24万吨,复合肥0.22 万吨。
第五条 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由海口市供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六条 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且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的全年平均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年计划的40%,若低于40%则取消承储企业当年的财政贴息资格。调入的化肥必须确保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求,不得转销省内其他县(市)或销往岛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实行台账管理。化肥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化肥进销存月报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的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银行贷款由承储企业与各商业银行协商,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化肥由市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储备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储备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市级财政负担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储备数量、储备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利息补贴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贴息时,应根据化肥储备情况编报化肥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储备商业利息补助申请表》(附件2),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经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利息补贴的拨付:利息补贴分两次拨付,按照每半年支付3个月贴息资金的办法,承储企业在每年的6 月底和12 月底按照上半年和下半年利息总额的一半分别进行申请,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核,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利息补贴。若某年储备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对当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从下一年度贴息资金中予以扣除。
市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收到补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市财政按全年承储计划化肥每吨每年10 元标准给予保管费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储备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畅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应协调相关单位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化肥储备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化肥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通常增加粮食产量的途径是扩大耕地面积或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根据我国国情,继续扩大耕地面积的潜力已不大,虽然我国尚有许多未开垦的土地,但大多存在投资多、难度大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粮食增产必须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途径。
施肥不仅能提高土壤肥力,而且也是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重要措施。化肥是农业生产最基础而且是最重要的物质投入。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化肥在对农作物增产的总份额中约占40%~60%。中国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可以说化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意:化肥虽好,但过量将会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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