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
最新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海口旅游业转型升级,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延伸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 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一)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 晚并游览1 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入住一类旅游饭店,达到 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 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5 元/人次。
(二)入住二类旅游饭店,达到 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 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5 元/人次。
(三)入住三类旅游饭店,达到 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15 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 元/人次。
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是指游客入住的标准间年均房价分别为250 元以上、150 元以上、80 元以上的旅游饭店。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饭店、收费景区(点)、演艺节目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 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标准同一档次下调5 元/人次。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游,从海口出发游览2 个(含)以上市县收费景点(区),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 元/人次。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 元/人次。
第八条 旅行社引进会议规模达到 200 人以上,游览1 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并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2 晚,每次会议奖励2 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次会议奖励1 万元。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以本市港口为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每艘次奖励3 万元。
凡获得第八条、第九条专项奖励的,不再列入旅行社累计人次重复奖励。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保存期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获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取消下年度的奖励资格并在全国行业内通报。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奖励金按年结算,于次年5 月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至2013 年4 月1 日起自行失效。2010 年4 月4 日发布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海府〔2010〕20 号)同时废止。
旅行社如何申请设立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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