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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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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担负起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责任,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是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环境治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下文是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市容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市容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公安交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卫、市政、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镇街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镇街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街、市、区城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镇街和区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九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 镇街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报告。

  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半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城管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区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区城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录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责任人为经营性单位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还将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四条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曝光。

  交警部门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城市主城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门前三包”责任制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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