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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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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即开始关注和研究违法建筑的法律治理问题。论题所及,包括违法建筑的控制、治理、处罚、拆除、房地征收中的违法建筑补偿等公法问题。下文是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最新版本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向区级以上城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或协助城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打击违法建筑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四条 违法建筑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各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负责实施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违法建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八条 在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数字化指挥中心建立对外统一的举报受理窗口,设立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及邮箱,并在媒体上公布。

  设立市、区分管领导和城管部门领导受理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举报受理窗口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天将办件派发至辖区城管部门进行核查。

  辖区城管部门接到办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举报受理窗口。

  第十条 举报受理窗口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宗。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管控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监督,奖励标准为3万元/宗。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被举报的案件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城管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电话举报的,经城管等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城管等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2个或2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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