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 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的作用
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谁需要什么商品,何地需要,何时需要,何价格消费者愿意并能够接受等;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么商品由谁供应,何地供应,何时供应,价格高低等等。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信息分离”的“产”“消”矛盾,企业必须通过沟通活动,利用广告、宣传报导、人员推销等 促销手段,把生产、产品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以增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品的增多,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 买方市场上的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要求更高,挑选余地更大,因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企业更需加强促销,利用各种促销方式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加深对其产品的认识,以使消费者愿多花钱来购买其产品。
销售促进(Sales Promotion,简称SP)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把利剑。市场锋线的促销,作用在于对产品施加推力,使产品能够更快地进入市场和扩大市场。我们看到,在市场上并非每一个公司都做广告,但是每一个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开展促销。所以,在我们执行市场侵略任务时,不能忘记使用这一有力武器。
从全球的 广告与促销对比中看,促销费用的增长率至少比广告费用的增长率高出三个百分点。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的促销费用为490亿美元,到了1986年其费用已达1020亿美元,促销与广告的费用之比约为64:36。到了1991年,促销费用更占整个市场推广费用的3/4,即75%左右。
促销活动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开支,是因为人们都看好这一销售方式并得益于最后效果。企业乐意为立竿见影的效果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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