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
村务,是指村级事务,一般包括村级规划、生产指导、管理制度、脱贫致富、土地承包、耕地保护、财务管理、村级换届、计划生育、等。下文是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各种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条 村党支部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村级组织的关系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 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村民委员会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是协助关系。
第三章 村务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上级党组织、基层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必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第九条 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 村务管理的具体方法
第十条 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党支部提出方案,报乡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村党支部具体负责: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村党支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审定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选举工作。
(五)对村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农用物资的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项,集体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
(四)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待遇。
(五)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税费改革全拨返的款项及使用。
(六)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
(八)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别配备财会人员。村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入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占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十四条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支部书记签名。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乡镇有关管理机关鉴证和备案。
第十六条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村党支部印章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由党支部书记审批使用。
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支部同意,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五章 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村党支部要教育村务管理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村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于开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要依法办事,不要违法乱纪;要艰苦创业,不要奢侈浪费,要说服教育,不要强迫命令;要廉洁奉公,不要以权谋私;要崇尚科学,不要搞封建迷信;要团结协作,不要搞宗派活动。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与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委员与村民委员会委员分别享受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考评制度。一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 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分别写出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乡镇党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召开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在听取村党支部集体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和成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乡镇党委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向各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二条 届末在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投票。优秀和称职票达到70%,其中优秀票达到50%以上的,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70%,其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为不称职。乡镇党委对评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对评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或撤职。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实施。届末进行民主测评并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原则上与村党支部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对评为优秀的,由乡镇党委进行表彰;对评为不称职的,由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拒不改正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第二十四条 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聘请县级审计部门、乡镇经管站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对村级组织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村务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也要追究责任,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会议与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级各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一次支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报告工作。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审议村务办理情况。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可与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统一进行),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三十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会议根据各自的章程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根据村的实际情况,村务管理人员可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度,也可以实行半天工作制或轮值工作制。具体由村党支部决定,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务管理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处理各项工作。对民事纠纷、群众来访、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热点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村务管理的内容
村情概况
该栏目包括我村概况、领导班子、荣誉展示等栏目,反应村部的实时动态。借助平台更好的对外展示各村情况,
村务公开
实时反映村部的工作情况,该模块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基层组织机构、会议记录等栏目。从而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政府透明度。
党务公开
记录党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缴纳党费情况。
计生公开
记录国家及各地的计生政策,方便大家及时了解。
财务公开
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村财公开将更加灵活便捷,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将大大提高。可以极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和对村委的信任程度。
服务公开
记录各地的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
文书档案
村部文书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该栏目为其提供电子文档的存档,类似网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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