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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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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凡在郑州征地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必须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搬迁,做好动员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建设科和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

  二、居民拆迁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或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建设用地单位应事先把拆迁安置用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动员住户搬迁。

  拆迁私有房屋,应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估价,由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发给房屋所有人,住户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如拆迁户要求自建私房时,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自建。

  第五条 拆迁户的安置用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家庭人口应以正式户口为准。下乡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包括干部),以及户口在工作单位、学校、托儿所等而本人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应予安置。

  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可按异性分室进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以上的应考虑分室安置。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要适当照顾。

  对于家有老人,人口较多,同锅吃饭,分居两处,生活不方便的困难户,可采取调换房屋等办法,给予照顾安置。

  对于双目失明、下肢残废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尽量照顾安排底层。

  第六条 拆迁户要求换房时,应到换房服务站办妥手续后,方可换房,不准私自调换,更不准因换房而要求增加房屋或影响拆迁工作。

  第七条 拆迁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和搬家,应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

  第八条 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对拆迁户转户口、粮食关系和转学、转托等,要给以配合。

  第九条 拆迁户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应无偿拆除。

  三、单位拆迁安置办法

  第十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房,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应本着支援国家建设的精神,按照紧缩用房、节约用地、节约开支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原建筑面积把所需投资、材料拨给被拆迁单位,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点进行迁建。对拆除的房屋,要办理核销固定资产的手续。如被拆迁房屋系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房管部门将拆建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使用单位另行建房。新建房屋产权仍归房屋部门,由房管部门管理收租。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应无条件地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租用房管部门公房的单位,需要拆除原租公房时,应按照规定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协议,补偿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被拆迁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四、农村社员拆迁安置办法

  第十四条 拆迁农村社员的私有房屋,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补助工费和材料,委托生产队包建或由社员自行拆迁。生产队包建和社员自行拆建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拆建。

  门楼、过道、厨房、厕所、猪圈、红薯窖、水井、水渠、水池、窑洞、院墙等附属建筑,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拆除社员出租房,一般不再迁建,可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作价,价款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房屋所有者。如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旧料,可自行拆除,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拆房补偿费。

  原租房户,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并按规定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被拆迁社员建房所需宅基地,由生产队负责解决,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如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发给地基补偿差价。新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

  第十七条 社员因征地拆迁转为城市居民后,被拆房屋可按房管部门规定作价,价款发给本人。其住房安置按本办法中居民拆迁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拆迁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外侨、教会和寺庙房屋,应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遇有名胜古迹或发现文物时,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私有房屋院内自栽的树木,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有坟墓者,应通知坟主或登报,在一个月内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逾期无人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处理。烈士墓、外侨墓,应会同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建设用地内如有人防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厕所、电杆、树木、各种管线),应与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处理。所需费用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用地单位负责拨付。

  第二十三条 征而不拆的房屋,应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确有需要,可以优先使用,但需经房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拆房旧料,除集体和个人房产的旧料由房屋所有者处理外,公房和收买的私房应由房管部门拆除,旧料用于修缮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主不在本市者,由建设用地单位通知原业主来郑办理手续,领取价款,如逾期一个月不来者,房产价款交市房管局代管,超过一年不来领者,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其房产价款由市房管局代管,查清产权后发还。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按规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故意刁难,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国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安置基本介绍

  拆迁安置是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本项工作应在开发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拆除拟建项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要对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的交易有公证委托,在特别的城市(温州)就可以写卖契,但是购买安置房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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