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下文是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本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图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
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一)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述注册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保证本人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注册机构
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告向本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方式。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有关培训。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注册机构颁发“浙江省注册志愿者证”(参考式样见附件3),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注册机构在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序号。(参见附件4)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
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八)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
(一)注册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发布的服务信息,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志愿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提倡注册志愿者在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网络文明、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注册志愿者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注册志愿者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号码的分配和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机构应统一规范使用浙江省志愿服务网络平台——“志愿浙江”,实现志愿者网上注册和管理,做好注册志愿者数据统计和年度上报工作。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
培训、考核评价、嘉许回馈、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做好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
(三)注册机构应通过建立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四)注册机构应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
(五)注册机构应开展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注册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册志愿者可在注册机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应组织新登记注册的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为: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
(七)注册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八)注册机构应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应当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
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九)注册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注册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
(十一)注册志愿者出现以下情形,注册机构可以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志愿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
(十二)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表彰和激励
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并核准后,须在
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配发相应的标识。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五星志愿者”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省级将授予“功勋志愿者”徽章。
第十六条 荣誉授予制度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志愿者协会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荣誉获得者名单应及时上报上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志愿者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志愿者优待制度,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
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本行政区域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解释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怎么注册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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