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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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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 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

  7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

  各省(区、市)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全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K1×0.7+K2×0.3)±调整量,式中

  K1:产量比例系数。省(区、市)近三年产量/全国近三年产量,0.7为产量所占权重。超指标开采量不计入计算基数。

  K2:产能比例系数。省(区、市)核定的矿山开采规模/全国生产规模,0.3为产能所占权重。

  调整量的确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上年度超指标生产的,视情节按其超产产量核减当年度不低于超产产量两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因资源开发整合、企业重组、布局调整、秩序整顿等原因影响矿山正常开采活动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予以调整;

  3.鼓励矿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向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好的企业适当倾斜;

  4.国土资源部认定应予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权威解读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在矿产资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目标、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对此《办法》进行解读。

  保护优势矿种,防止过度开采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维护指标的严肃性,对优势矿产资源加强保护,防止过度开采。”

  记者了解到,我国已从2002年、2006年起分别对钨矿、稀土矿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取得了成效。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稀土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等要求。

  这次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办法》,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指标测算调整的原则依据不够透明,二是指标分配下达的程序不够明确,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四是对共伴生矿种开采总量管控的要求不够具体,五是对违规超采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够充分。

  指标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

  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什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如何分配?

  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年度控制指标,主要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指标的分配原则,总体上以本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源条件拟定下一年度指标。对具备条件的矿种如钨矿,推行量化测算方法。影响各省分配年度指标的主要因素包括规划、整合成效、技术水平、指标执行好坏以及安全、环保、违法违规发生程度等。指标下达的方法及程序为:部可区别不同矿种一次或两次下达年度指标;省厅每年向部申报下一年度指标时,要报告当年指标执行情况并提出申请增减的理由;省厅分解下达给企业指标的原则,与部分配给省的原则基本一致;对于34个矿种外,由市、县局发证的矿种,省厅可委托市、县局分解下达到企业;指标分解落实情况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开采总量,强化指标监管

  “对指标的管理如何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监管的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主要从五方面落实:

  一是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按期上报制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

  三是强化对综合利用指标的监管。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四是企业要加强指标控制执行的内部监管。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五是省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标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部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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