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是什么?又是如何管理的呢?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关于财政资金滥用杜绝方略
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花钱也不愿意省钱。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钱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
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出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发生。2007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阳光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进政府公共部门绩效,以最经济的手段、花最少的钱,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理应成为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好的预算管理,会使政府每花1分钱都会想到这是纳税人的钱,每1分钱都要产生相应的效益。而不是花2分钱办1分钱的事,白白浪费了老百姓辛苦赚来的钱财。
现阶段,应当凝聚所有可能的制衡力量,促使公共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对公共部门财政预算进行公开,公开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项目数额及预算项目如何实施。同时,还要实施严厉的问责制,需要明晰部门责任与岗位职责,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如此,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规范公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消除小金库的存在空间。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占 用 费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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