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市公积金认房认贷新政
2017年广州市公积金新政:第三套不能贷
一、政策执行时点
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广清帮扶贷款。
三、住房贷款记录认定依据
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以银行征信记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贷款记录为准。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
四、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
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2017年广州市公积金新政:认房认贷
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公告显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公告,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公告解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公告提醒,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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