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办法是什么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形式,具体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
《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 四分钟派出车辆
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第24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四、“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救治
《条例》规定,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三无”病人可申请救助。
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据淄博市卫纪委党委副书记、调研员宋晓东介绍,通过院前急救住院或者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不包括出车费用。下一步,将把院前急救的费用纳入到医保中。
五、搬抬服务 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务,《条例》规定,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22条规定:“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第16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六、鼓励有能力公民现场抢救 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主动让行“120“ 否则将受到处罚
给“120”急救车让行,就是给生命让路。《条例》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故意不让行的应予处罚,同时还规定因主动让行而违章的情形免于处罚。
第42条规定:“‘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3日报告
《条例》对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的预案制定、物资储备、报告制度、社会参与救助,以及大型活动的报备和急救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三日报告相关部门。
第11条规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负责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组织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等。”
第36条规定:“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九、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条例》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出院回家、复诊)有偿服务;鼓励在公众场所和重点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时抢救。
第14条规定:“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第17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2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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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管理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 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 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 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 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 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 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 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 ,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