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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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节 总则
(一)适用范围及处方界定
1.使用范围
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开具与调剂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节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1.处方内容
①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 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类型
1.法定处方
主要是指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造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2.协定处方
一般是根据某一地区或某一医院日常医疗用药需要,由医院药剂科与医师协商共同制定的处方。它适于大量配置和贮备药品,便于控制药物的品种和质量,减少病人等候取药的时间。它的合理应用有其一定的优点,但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协定处方难以适应病情变化的多种要求,所以用它来完全代替医师处方是不恰当的。
3.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是医师对个别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除了作为发给病人药剂的书面文件外,还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及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和麻醉药品,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处方审核结果分类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 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