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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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 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1)
2.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2)
3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3)
八、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 电话咨询: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咨询:
(四) 受理点咨询: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 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 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二)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上公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