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归纳
2017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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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归纳
1、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部门会同监交。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①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②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7、税收“三性”的核心是无偿性。
8、增值税是对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9、纳税申报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方式。
10、新《会计法》2000年7月1日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1、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基本建设资金。
1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一般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等方面。
13、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不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1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15、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6、对伪造会计账簿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8、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19、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0、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1、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食、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2、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食、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5、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2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27、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8、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方式。网上申报属于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方式。
29、农机整机适用低税率13%,农机配件适用17%的税率。汽油适用17%的税率。自来水天然气适用于13%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卷烟。
30、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1、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费支出等。
32、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3、车船税就属于财产税类。
34、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3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和约束。
36、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
3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8、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中不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必背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6.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 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之税收法律制度必背知识点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有:(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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