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基金的差别
不动产投资信托是近年来国际上常见的融资方式,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学习借鉴不动产投资信托,使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并能够与国际接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基金的差别,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基金的差别
2017年以来,信托收益持续走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同为固收的契约型基金大加青睐,也有不少人想了解契约型基金和信托产品具体有什么不同,而风险又在哪里,选信托网针对投资者主要关心的几个方面为大家做了下记整理。
1.概念: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而信托型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本质而言,二者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投资门槛及收益:
两者均为100万起投,但信托300万以下投资者限制为50个,契约型基金则为200个,小额更灵活。
2017年以来,信托收益率较低,大多数产品集中在6%~8%这个区间。
契约型基金目前的收益率大多集中在8.5~10.5%这个区间。
3、管理人:
信托的管理人即投资者委托的信托公司。目前我国有68家信托公司登记在册。
而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即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基金管理人,目前有资格发行和管理契约型基金的公司在国内有上万家。
可以看出,信托是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直接签订委托合同;而契约式基金之间则加入了一个“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4、监管机构及法律:
信托公司受银监会依据《信托法》履行监管义务。
而契约型基金由于有私募机构和基金托管人两个角色,受证监会监管,法律依据为《基金法》和《私募监管暂行办法》。
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几个维度比较,可以看出作为投资手段而言,契约型基金和信托投资门槛和运作模式都是类似的,主要的区别在监管人和管理人不同。信托的监管人为银监会,且全国牌照仅有68家,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历史悠久牌照稀缺,股东背景较强,管理能力和行业约束自然要更为严格。
而契约型基金是较为新兴的投资手段,目前处在蓬勃发展时期,牌照相对宽松,仅管理人就有上万家。其中不乏有优秀的管理人,但管理能力不强操作不规范的公司也客观存在,比如合同里的风控措施虚设,更换资金投向等等,需要投资者审慎辨别。
选信托网提示,金融投资的核心永远是围绕着风险定价,客观来说,一般契约型基金的风险要大于信托,但如果遇到优质的交易对手,也不失为更灵活的投资手段。投资者在面对信托和契约型基金的时候,既要追求适当的投资回报,也一定要考察投资标的是否有还款能力,管理人是否合规,管理人股东背景是否强大,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信托网资深顾问拥有7年从业经验,严格恪守职业道德,从客观、审慎的立场出发,为投资者细致分析交易对手,直面投资风险与收益。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政策
法律体系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投资工具,是一个需要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相结合的市场配置资金的投资产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而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还可制定一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如对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另外,还需对税法进行改革,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人才培养
加快、加强REITs的人才培养。发展REITs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一个专业的房地产信托运营机构或专业人员通常有较强的房地产项目操作能力,对市场的嗅觉灵敏,能在恰当的时点对恰当的项目进行恰当的投资;同时这种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分析家。加强房地产信托人才的培养,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托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还需积极促进信托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
道德风险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经验来看,其经营与管理由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负责。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通常由三名以上受托人或董事组成,其中大多数受托人必须是“独立”的。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中建立类似的受托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房地产信托的业务发展计划,并且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和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利益关系,还要创造一种环境或制度,尽可能使投资者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对REITs的发展就显得非常关键。另外,有限合伙形式能较好地解决约束和激励的问题,管理者承担的无限责任以及管理者的业绩回报制度,能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风险及利益有效地捆绑在一起,激励管理者努力管理好各项投资以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信用制度
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
披露制度
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并由关联公司进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揭示,使投资者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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