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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知识题库的相关题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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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法规知识试卷多选题

  1、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 )是合法的维权途径。

  A、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B、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形有( )。

  A、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并提出调岗要求

  B、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其怀孕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

  C、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欲换男职工,未征求本人同意,将其调离原岗位

  3、( )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A、经期劳动保护 B、孕产期劳动保护 C、哺乳期劳动保护 D、更年期保护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A、用人单位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孕妇不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

  A、水产养殖 B、锻造 C、打风钻 D、纺纱

  6、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 )。

  A、修建地铁 B、制药企业化验员 C、井下采矿 D、露天煤矿作业

  7、女方有( )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在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8、用人单位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B、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D、以上都是

  9、用人单位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A、矿山井下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D、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以下劳动: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10、劳动保障监察遵循 ( )的原则。

  A、公正 B、公开 C、高效 D、便民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 );(4)(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 )。

  A、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B、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D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法规。

  12、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A、忠于职守 B、秉公执法 C、勤政廉洁 D、保守秘密

  1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A、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B、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C、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D、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项、第( )项或者第(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B、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C、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D、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城乡16、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基层组织 D、妇联

  17、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 ),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A、申诉、 B、控告 C 、检举 D、反映

  18、在(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 B、晋级 C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D、评定专业职称

  19、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 )受特殊保护。

  A、经期 B、孕期 C 、产期 D、哺乳期 正确

  20、任何单位不得因(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A、 结婚 B、怀孕 C 、产期 D、哺乳

  2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

  事业,保障妇女享有( )等权益。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 、社会福利 D、卫生保健

  22、妇女的( )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名誉权 B、荣誉权 C 、隐私权 D、肖像权

  2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

  ( )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A、抚育子女 B、照料老人 C 、协助男方工作 D、对家庭生活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

  A 直系血亲 B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D 表兄妹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 未到法定婚龄的

  2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2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A生产 B工作 C学习

  29、《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 )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D、《中国工会章程》

  30、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 )开展工作。

  A、 特点 B、意愿 C、爱好 D、特长

  3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三项基本任务是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 )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A、法规 B、规章 C、政策 D、合同

  32、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 )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A、革命化 B、年轻化 C、知识化 D、专业化

  3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力推进非公企业特别是( )女职工组织建设。

  A、私营企业 B、外资企业 C、中小企业 D、新建企业

  3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或召开女职工大会(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A、主任 B、副主任 C、委员 D、兼职委员

  35、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切实履行( )女职工的基本职责。

  A、组织 B、引导 C、维护 D、服务

  36、《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的源头参与有力,包括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成效显著,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高。

  A、建制率 B、覆盖率 C、履约率 D、签订率

  37、 尚未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应当围绕( )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A、本地区 B、本系统 C、本行业 D、本单位

  39、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 )。

  A、针对性 B、实效性 C、宏观性 D、可操作性

  40、《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 )等专项集体合同。

  A、医疗保险、 B、劳动安全卫生、 C、女职工权益保护、 D工资调整机制

  41、《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A、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B、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C、诚实守信,公平合作;D、兼顾双方合法权益;E、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42、集体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A、工时制度 B、加班加点办法 C、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D、劳动定量标准

  43、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A、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B、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C、劳动安全用品发放标准 D、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44、集体合同中的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A、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B、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C、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D、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45、集体合同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A、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B、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C、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D、女职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46、集体合同中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A、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B、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C、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D、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47、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A、参加集体协商

  B、接受对方人员质询,及时向对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C、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D、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48、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哪些标准?

  A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B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C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D本单位上一年度本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9、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基础性 C、辅助性 D、替代性 E、次要性

  50、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 ) 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 )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A、1-3年 B、3-5年 C、1个月 D、3个月 E、6个月

  企业法律法规知识试卷判断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5、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罚则,已经由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取代。

  6、工会、妇女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7、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所以放入附录,是为了便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8、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2、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4、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5、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6、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7、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8、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19、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的内容。

  20、禁止录用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年龄为由歧视妇女。

  22、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3、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孕妇女和老年妇女。

  24、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离婚自由。

  25、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6、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8、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9、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0、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3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原判决法院进行复婚登记。

  3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34、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5、修正后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认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其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是新增内容。

  36、修正后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第一项基本任务的扩展内容是: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37、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38、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9、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青年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

  40、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4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42、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4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4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提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45、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女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女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46、《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7、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8、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49、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0、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5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人事部门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52、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3、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4、生效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

  55、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6、基层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其认真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人事部门应依法要求其整改。要将履约情况纳入到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的事项中。

  57、集体合同中的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58、集体合同中的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程序和补偿标准。

  59、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5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60、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

  61、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62、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二分之一。

  63、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64、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65、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66、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独立第三方起草。

  67、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68、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协议代表轮流主持。

  6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70、《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到招聘启事标明“仅限男性”,且不属于禁止女性从事的岗位,女性求职者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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