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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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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程序,希望大家喜欢!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程序

  根据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6月27日印发、中发[1990]8号)规定精神和机关的实际,为搞好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召开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一般提前1—3个月)应召开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换届的决议,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下届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名额及选举形式。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见附件9) 3、上级党组织批准换届选举的请示后,即可着手筹备工作。

  (1)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教育。选举前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向党员讲清选举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做法,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确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班子要精干的原则,研究确定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党委委员为5—9名,总支部委员为3—7名,支部委员为3—5名。

  (3)酝酿候选人。选举前,提出候选人的条件、组织党员认真讨论,统一认识。经过各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委员会集中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能由少数委员擅自确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在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如党员提出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过多,而且经反复酝酿,仍然不能集中到相应的数额,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起草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根据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回顾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下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届委员会党费的收缴情况。起草工作报告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正式提请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要先讨论通过。

  (5)草拟选举工作细则。党委或总支、支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草拟选举工作细则。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要组织推选代表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要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5、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党委或总支、支部对筹备工作审议后,应由党组织负责同志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汇报,并同时呈报书面报告。其内容:下届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预备名单酝酿、产生和构成情况;起草工作报告的情况、选举办法;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会议日程。(请示式样见附件10)

  6、工委组织对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考察。

  7、会务准备。印制选票,准备投票箱。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编号或作标记。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选票式样见附件1)

  8、布置会场。会场要求庄重。悬挂会标时,写明“××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悬挂党旗时,党旗横向悬挂在主席台正中。投票箱要安放在主席台前醒目的地方。

  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1、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奏(唱)国际歌。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要先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⑴报告大会筹备情况;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⑶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⑷通过大会议程;⑸通过党费审查报告;⑹宣布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程进行完后再开正式会议。)

  2、致开幕词;

  3、上届党委或总支、支部作工作报告。报告后要组织党员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批评和建议。工作报告经大会通过后,应将工作报告誉写一式两份,一份送上级党组织,一份归党委或总支、支部文书档案。

  4、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确认党员的选举权。根据党章的规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正式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理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是:

  (1)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应到、实到会多少名党员,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名。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即可宣布进行选举。若到会人数未达到五分之四,会议将是无效的,大会须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3)推选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本届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和下届委员会候选人,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的工作。

  (4)宣布下一届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批复)和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缺点等实事求是的向选举人介绍,帮助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党员对某一候选人提出询问,大会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5)计票人清点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清点情况。 (6)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封箱。

  (7)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大会主持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并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见选票式样中的说明)。

  (8)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

  (9)进行投票。按选举工作人员、大会执行主席、到会党员的顺序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的党员和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能预先投票。

  (10)计票。计票采用当众唱票方式进行。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票箱、开箱取出的票少于或等于分发的票数,本次选举有效,即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1)大会主持人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并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宣布名单时请新当选的同志同到会党员见面;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

  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归入文书档案保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启封。

  5、上级领导讲话。

  三、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1、委员会委员进行分工。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会后,应及时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其它委员的分工。

  2、报告上级党组织。选举结束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审批。报告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实有党员数和到会党员数(其中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各多少);选举方式;当选的委员名单和得票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委员分工情况。在上级党组织没有审批前,党委、总支、支部工作应由新选出的委员会负责

  3、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应及时召开会议向党员宣布。

  4、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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