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破坏选举案分析
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是涉案人员罔顾党纪国法进行的一次特殊形式的权钱交易。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衡阳破坏选举案分析
2012年底至2013年初,湖南衡阳发生大范围破坏选举事件,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案。事件曝光后,舆论哗然,高层震怒,一句“衡阳的共产党员到哪儿去了”振聋发聩。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显示,“湖南衡阳贿选案”被媒体广泛报道,“童名谦案”更成为关注重点。截至1月23日,网媒和纸媒关于“湖南衡阳贿选案”的报道及评论(含转载)约有26871篇,论坛帖文4781篇,博客文章1916篇,微博13000余条。
根据舆情发展趋势可知,从2013年12月童名谦被宣布接受纪律审查开始,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期间出现因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受审,相关人员被问责以及中央巡视组进驻湖南等事件引发的舆情波动,热点事件导向十分明显。
在这起事件中,时任衡阳书记、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童名谦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虽然后来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但没有逃脱责任追究。2014年8月18日,作为衡阳破坏选举案的首要责任人,童名谦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童名谦案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童名谦的最大问题是无视问题的存在,童名谦案为“太平官”敲响了警钟,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该案也被解读为,中央反腐多管齐下,在查处职务犯罪时,既重视贪腐犯罪,也追究因渎职引发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童名谦获刑,也意味着衡阳破坏选举案进入收尾阶段。最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媒体评论认为,罪有必惩之日,官无侥幸之心。中央纪委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严厉追责,彰显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坚强决心。网民多称赞,中央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一锅端”,破除了民众对“法不责众”的担忧。
衡阳破坏选举案启示我们:没有问责,责任就是空转。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上级党组织对不敢抓、不敢管,导致地方单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下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通过问责,倒逼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责任。
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处理结果
2013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大会召开全体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通过贿赂手段当选的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并公告其当选无效;对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鉴于衡阳市人大会组成人员涉案面广,已经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决定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授权筹备组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同日,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会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湖南省有关方面依法依纪作出决定:对56名送钱拉票当选的湖南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并公告当选无效,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湖南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如发现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也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中共衡阳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由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附代表名单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而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的规定,确认由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以下56名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当选无效(以姓氏笔画为序):于国君(女)、万伟、王泽火、王竞仪(女)、邓光忠、邓湘衡、左建国(女)、刘云奎、刘友华、刘安辉、刘买生、刘晓宁(女)、刘爱国、刘跃中、许冬生、许光程、阳存元、李洪芳、李爱平(女)、李清定、李新容(女)、杨立辉、肖开武、肖红梅(女)、肖智勇、吴群(女)、何平、何东会、何秋生、何爱民、陆巍源、陈国华、陈树生、陈素生、范茂林、林坤、罗剑锋、岳学旺、周骥、周江森、周兴荣、周楚政、赵自清、段建国、贺洪林、贺尊彪、贺禄飞、徐友灼、唐萌、曹建军、蒋新华、程昌衡、曾巧敏(女)、谢柯、谢宗廷、詹国发。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已接受其辞职,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以下5名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鹏、王雄飞、左慧玲(女)、唐学石、唐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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