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村委选举舞弊案
舞弊是做违法乱纪的事,使用欺骗的手段舞弊风盛行于官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衡阳村委选举舞弊案,希望大家喜欢!
衡阳村委选举舞弊案
湖南省纪委研究并报湖南批准,决定对衡阳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的431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对在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初步查明,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衡阳市527名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受钱物,另有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根据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案发后,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因失职渎职,对衡阳破坏选举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由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此起选举在人民群众当中形成的影响非常恶劣,舞弊情节令人发指,是对党纪国法的严重挑衅,对这些道德败坏、思想堕落的“候选人”,湖南省政府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避免选举舞弊的办法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进行详细规定,只要是按法定程序选举,就会尽可能的避免违法行为的。
2、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过程中发现有贿选现象,应当向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衡阳村委选举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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