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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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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党在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具体条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的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党的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党内生活中,个别领导者和领导机关变相操纵、包办选举的事情仍有发生,有的采用任命制或先任命后选举的方式,以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代替民主选举。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把正常的换届选举作为拉帮结派、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手段。使党内选举出现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压制民主等现象,这也成为一些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党在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目前党内选举的有关具体条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既有的一些条例规定也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次党内选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民主要求的现象。

  在条例规定方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加大了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工作力度制定颁布了一些条例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88年中组部下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年)。这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表明我们党的选举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问题在于,当前还没有针对中央层面的选举制度的相应规定;也没有一部能指导全党选举工作的条例;还没有制定与选举工作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和把免职等相配套的制度。即使出台了的条例和措施,也常常因不够完善,比如说不能覆盖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不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内容过于笼统,很难操作等,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选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1.党内选举的运作方式不够透明、公开,存在人选内定、暗箱操作等现象,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落实不够到位。

  2004年全国党建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6.4%的被访者认为党内权力运行没有公开,29.8%的被访者认为是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这严重损害了党的权威、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受到质疑。与此同时,选举中形式主义严重,对选举的发动工作不够重视,广大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受到限制。更有甚者,选举中还存在为秘密填写选票创造条件,在选票设计、投票座位、票箱收票等环节做手脚,严重影响了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还有学者指出,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以保证“组织意图”、“做工作”为名行干扰选举之实。在党内以及人大的换届选举中,有关领导特别是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往往为了追求选举的“高票率”,确保“组织意图”的实现,而千方百计去“做工作”,甚至派人到各代表团“盯着”,生怕有什么“闪失”,这使选举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2.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过小,目前仅仅局限于基层。

  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它们都是选举的重要形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直接选举可以使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举人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民主方式。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虽然在乡镇、村一级甚至县、市一级的党内选举中,出现了一些直接选举党代表或书记的例子,但这些也仅仅局限于基层或试点而已。

  3.差额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差额比例也不大,差额选举流于形式或者变通为实际上的等额选举。在中央一级,差额选举只到中央委员;在地方一级,差额选举只到,副书记和书记仍为等额选举。而且,近几年来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在预选差额选举时,往往不实行“集中投票”,而是实行“分代表团投票”,这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有搞“陪选”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

  差额选举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党早已有了充分认识并出台了相关条例。十一届五中全会就规定:“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差额选举的比例很小,且只限于中央委员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的选举中;另一方面,现行的党内差额选举还只处在“预选”阶段。虽然如此小的比例便于选票相对集中,但却难以给选举人充分的选择余地,不能充分发挥差额选举制度的优越性,也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愿。尤其是有些候选人不是党员群众或代表选举产生的,而是组织上指定的。这样的差额选举只是一种形式。另外,现实中在差额选举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偏差。比如,按照有关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正职只要依法提出差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而选举条例也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就借此认为党规对基层党的正副职的等额选举开了口子,从而将特殊变为一般,使差额选举变通为实际上的等额选举。

  4.候选人提名制度单一。

  所谓“提名”是指“选举当局证明某人为某公职的合格候选人并将其姓名打印在官方选票上的主要法律程序”。[3]候选人的提名党内选举的起点,在党内选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在候选人提名这一程序上不能保证民主,那么以后的程序再民主也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民主性。所以,在党的选举中如何完成科学、民主的提名程序并确定候选人非常重要。

  长期以来,党内选举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候选人一种渠道。一般而言,只要某人被提名,就是应当当选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制定,多是以组织提名人选为模板;候选人的提名,往往也是上级指定的过多。甚至有些党委为了保证侯选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味考虑年龄、性别、届别等因素,人为设定侯选人条件,直接去“套”人选,从而使候选人产生方式不够民主,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这些都导致选举人的选择空间很有限,参选热情和积极性也不高,甚至出现“厌选”情绪,严重影响了党内选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而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党员代表及干部,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然会失去群众基础,进而也就失去了“代表性”。据对河北、内蒙等地的调查显示,“知道”本选区党代表是谁的占42.52%,“不知道”的(包括“没听说过”的)占52。7%,认为“是谁都一样”的占4.29%。[4]由此我们看出,候选人提名制度的缺陷及影响。所以,为解决这一问题,要不断建立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加大党员提名的力度,保证候选人的“代表性”。

  5.候选人介绍制度不够到位。

  在选举之前,候选人的酝酿是一个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正确集中的过程。而要确保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必须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正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党章》也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制度根本就不到位。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单一,简单格式化。当前选举中提供的候选人信息,只停留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等一般性的简历阶段,而不介绍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家庭背景等全面的情况。这样选举人就很难了解候选人的德、能、勤等方面素质,不能形成全面综合的评价,造成选举中的选择偏差,甚至误差。二是就算有对候选人的介绍,也常常掺杂了领导的意图。有些领导为了体现个人意志,常常在确定候选人之前就“定调子”,甚至搞“戴帽选举”,这势必影响选举意志。三是选举人和候选人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样,一方面,选举人不了解候选人;另一方面,候选人也没有途径主动介绍自己的情况,阐明自己的政见,从而造成选举中的随意性。

  6.党代会没能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5]这一表述,使党内存在两个并重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章》同时还规定了党代会是同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然而,实际来看,党代会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根本不到位,基本处于一种虚化状态。对于一些党内重大问题往往不是党代会讨论决定,而是由全委会、会所取代,党代会成为了走程序的工具。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党代会仅仅是一个“橡皮章”。这样造成实际运行中许多重大事情的决定权在会,影响了党代会的权威和党代表作用的发挥。要改变这一现实,必须推广党代会常任制。

  7.群众选民的比例太小。

  虽然我们初步建立了有党外群众参与的党内初选制度,但这仅仅局限于党内初选,并且群众选民的比例相当的小,在选举中可以说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致使基层党组织选举过后,有些群众不愿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群众眼里,党内选举基本上还是“少数人选举少数人的活动”,难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8.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

  这不仅突出表现在换届前夕对这类干部(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大量调动和委派,而且在换届之后不久和任届中期也屡有这样的调动和委派。如此发展下去,党内选举制就在关键环节上被任命制取而代之了。这明显地与党章第27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党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相违背,也与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的原则不相符合。

  综上,党内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一些不足的存在影响了选举的成效,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点:(1)党内选举缺乏竞争力。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认为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不仅看它是否公平、公正,还要看是否具有竞争性。然而,当前选举过程中的一些缺陷,陪选现象和差额变等额现象等使某些竞争性机制呈现形式化。(2)党员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是党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 只有党员真正感觉到自己在行使权利的时候, 才会对党组织产生巨大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也才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6]然而在实际中,我们更多地是要求党员履行义务,是在服从、执行、尽职尽责,他们的监督权、罢免权等基本权利往往被忽视,党员的主体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完善党的选举制度问题研究

  1、着力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不断扩大党内选举中候选人提名环节民主。把自上而下提名与自下而上提名有机结合起来,规范组织提名、扩大群众提名、鼓励自荐提名、提倡竞争提名,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和办法。一是在党代表候选人提名上扩大民主。建立党员自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制度,并以党员自愿报名为主,提高党代表选举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党代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提名程序,做到没有个人自荐就不能作为党代表候选人人选,就不能参与党代表竞选。二是在“两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上扩大民主。采取组织提名、党代表或群众代表联合提名和个人自荐提名相结合的形式,建立更加民主透明的提名制度,扩大会前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应允许代表联名提名,党代表10人或20人以上可联合提名委员候选人。三是在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名上扩大民主。探索更加广泛的公推提名办法,不仅仅由基层党委全体党员来推荐,还应组织基层群众代表参与推荐。把“双推”结果作为提名的重要依据,使提名工作由党内向党外延伸,进一步提高候选人提名工作水平。

  2、着力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在党内选举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以改进差额选举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选举、竞争选举机制,提高选举质效。一是由较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向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应适当增加差额选举的比例,基层党代表候选人差额由不少于20%调到不少于50%,“两委”委员候选人差额由20%调到30%;地方党委选举党代表候选人差额由不少于20%调到不少于30%,“两委”委员差额由不少于10%调到不少于20%,差额由1至2人调到2至3人,从而使选举人较好地表达选举意愿,使民主选举更富有竞争力。二是由小范围的差额选举向大范围的差额选举延伸。打破传统差额选举模式,逐步放大差额选举作用。先在基层、基层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中试行差额选举,将干部差额选任制度吸收借鉴到党内主要领导选举中,并逐步向地方党委换届选举推开,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三是由“软、弱差”的差额选举向“硬、强差”的差额选举过渡。选举的差不能是 “软差”、“弱差”,而应该是“强差”、“硬差”,差也应该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好干部,增强选举的竞争力,增加党员代表的可选择面,真正把优秀的、能干事的干部选上来。

  3、着力推行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使更多的党员直接参与到党内选举中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创新党组织选举形式,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更大限度地体现党员意志。一是在探索直接选举办法上要有新突破。认真总结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办法,并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基层党组织班子直选办法,将“两推一选”模式由选委员向选书记拓展,由选村党组织班子向选基层党委班子拓展。二是在开展直接选举试点上要有新成效。对党员人数少的基层党委,应进一步扩大直选试点,通过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通过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再逐步铺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增强党内选举的广泛性。三是在确定直接选举标准上要有新规则。根据直接选举的特点,要不断创新选举内容,抓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选举标准,为直接选举提供依据。比如,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委员,然后由委员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

  4、着力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参照人代会常任制的一些做法,全面推行党代表任期制,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一是党代表职责具体化。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督促检查、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提出建议等职责,有效落实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是党代表活动多样化。定期组织开展党代表视察调研、督办检查、提案质询等活动,建立党委委员与党代表、党代表与党员、党员与群众的联系网络。三是党代表年会制度化。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安排在人代会、政协会之前召开。通过召开年会,充分调动党代表参加党内事务特别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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