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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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的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员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代表的,由上届党员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进,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人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待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中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票人。计票人在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在,凡是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条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基层选举的选举制度
1、村一级的情况
广东省在前年把村管会改成村委会,云南省在去年底把村公所改为村委会,至此为止从87年开始,中国全部的农村都改成了村委会,也都进行了选举,这是个基本情况。
选举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应该是搞直接选举,但实际上搞直选的并不多,或者说不是很多,相当大一部分不是直选,这可能是认识上的问题。所谓的不是直选是指搞代表的或是以户为单位进行选举,有人认为这是直选,但真正的直选不应该是这样的,真正的直选应是每一个村民来投票,一户里的每个人并不一定选的是同一个人,儿子和老子的想法可能是不同的。但目前至少在全国有些地方已开始实行直选,这就是农村发展的大致情况。
2、城市社区的情况
从99年开始,城市社区开始发展直选,在99年中,沈阳沈河区搞了第一个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改革,以户为单位投票。2000年上海、杭州、青岛和南京等地也都进行了选举的试点,目前在广西的南宁等地出现了大面积的社区居委会直选。虽然有这么多地方进行了直选,但在选举程序等方面还远远不如农村的村委会选举。
另外,出现了社区内部自治和民主管理的问题。街道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过去都是由它来干预城市社区的活动,现在搞自治就不允许这样的干预。例如沈阳沈河区现在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就是要避免街道的干预,甚至于要避免党支部的横加干预。可以说社区选举的变化,社区内部的民主管理的变化,都已经开始在城市出现了一个民主发展的萌芽。
3、乡镇一级的情况
98年在四川步云乡的选举,在国内外都引起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影响非常深远,迈出了中国乡镇民主体制改革新的一步。另外还有深圳的大鹏选举,搞的是“三票制”;四川遂宁的公选 ;山西临沂的“两票制”,这些都不是直选。真正的直选有两个枣步云乡和南城乡都在四川,南城乡的情况大家都不清楚,过去一直保密。除了选举的变化以外,在乡镇一级也出现了另外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变化。在广东的一些乡镇人大非常活跃,对于政府的许多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立法让政府执行。另外由中央推动的乡镇的政务公开也已经在全国推开,但是做的并不好。但是不管怎样乡镇一级的基层民主改革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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