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不可以不安排员工进行休假
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是可以不安排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单位可不可以不安排员工进行休假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单位可否不安排员工休假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休假。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不能安排年休假 工资要按3倍算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比如一名员工工作满3年,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该休的年休假为5天;假如这5天他没有休年休假,单位应该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休假是否单位统一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进行,同时也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从当前的经济形式看,用人单位需要承受危机代来的经济压力,又要背负着“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职工的意愿。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实行“轮岗放假”、“定期放假”, 那是企业在法定带薪年休假外再安排给职工的假期,用人单位开工不足,变通用休假的办法减少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而达到减少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但其意愿并非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那种“无薪休假”是法律不许可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也就是说可以适当减少工资,但不能不支付工资。当前用人单位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定期放假”的形式缓解经济压力,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业,所以定期放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员工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怎么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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