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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劳动法保障给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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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作为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劳动法是有保障的吗?是规定给职工的休假权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是劳动法保障给职工的权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劳动法给职工的权利

  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

  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带薪休假规定更加具体: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职工休假补偿的标准

  对于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虽实施多年,实践中还是不尽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误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故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员工全部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本案中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如果某一员工在数个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应当享受两周的年休假。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带薪休假职工出游推荐

  黄山:

  黄山,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地跨市内黟县、休宁县和黄山区、徽州区,面积1078平方公里。黄山为三山五岳中三山的之一。日出,奇松、怪石、云海、温泉素称黄山“五绝”,令海内外游人叹为观止。黄山不仅以奇伟俏丽、灵秀多姿著称于世,还是一座资源丰富、生态完整、具有重要科学和生态环境价值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黄山旅游景点:

  1.观日出最佳地点:清凉台、曙光亭、狮子峰、始信峰、丹霞峰、光明顶、鳌鱼峰、玉屏楼。 2.看晚霞最佳地点:排云亭、丹霞峰、飞来石、光明顶、狮子峰。

  3.看云海最佳地点:玉屏楼观前海、清凉台观后海、白鹅岭观东海、排云亭看西海、光明顶看天海。

  4.看雪景最佳地点:北海、西海、天海、玉屏楼、松谷、云谷和温泉。

  桂林山水:

  桂林是举世闻名的旅游城市,甲天下的山水勾勒出一幅唯美的中国画卷,乘一叶竹筏漂荡于漓江之上,犹如置身百里画廊,充满着诗情画意。同时也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最重要的旅游城市。作为广西第三大城市,享有山水甲天下之美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湘桂走廊南端。东、北与湖南省相邻。

  桂林处处皆胜景,漓江山水堪称其中的典范。漓江风光尤以桂林阳朔为最,“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群峰倒影山浮水,无山无水不入神”,高度概括了阳朔自然风光的美。缕缕阳光从云中穿过,江中波光粼粼,与群山倒影交相辉映,令人疑是到了仙境。如果说北方的山是豪迈、厚重的,那么桂林的山则显得妩媚、秀美。玉女峰婷婷玉立,巧梳云鬓;望夫崖凝神远眺,深情守候;赶考的书童,跳龙门的鲤鱼,盘旋的田螺,绿洲的骆驼,形态各异,变化万千,令游人目不暇接。“画山”的九匹马,在导游的引导与娓娓讲述中,更是令桂林的山出神入化到了极点,使游人真切地领略到了桂林山水的神奇、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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