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有什么完善的建议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是很多劳动者都是没有享受到休假的,那有什么完善的办法或者建议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制度有什么完善的建议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养企业带薪休假意识
在我国,休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深入人心。要想更好地落实此项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意识到带薪休假的优异性和长效性。一方面,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如广播、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带薪休假的观念,另一方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进行监督,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首先,司法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举办“送法进企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相关组织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科学分工和协作机制,顺势而为,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相关组织应该支持并鼓励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让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完善立法,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将带薪年休假作为一个条款列入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这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其次要坚决消除强制劳动、无节制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保障最低工资,切实提高工资水平。只有基本消灭了那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法甚至刑法的普遍现象之后,强制带薪年休假才可能真正开始落到实处。最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大检查,并对违法者严加处罚。
(四)配套支持,保障带薪休假权益充分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其成立的主要意图是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因此,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并支持职工因此纠纷提起的诉讼。
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的天数怎么算
1、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2、对于新入职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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