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落实情况怎么样
目前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怎么样?落实的情况如何了?带薪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落实情况怎么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2007年4月,邢某到某科技公司任职,直到2010年5月与公司解除合同,邢某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都不满一年。这些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
在邢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邢某向公司主张了自己的年休假补偿。不过,对此诉求,科技公司却提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音像资料的编目服务,邢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邢某认为,他在科技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并不存在间断的情形,且双方所签订的也并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己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公司没有安排休假的情况下,就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邢某提供了其在公司连续工作的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没有依法安排邢某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以无假承诺限制休假权利
张某是一名司机,2011年3月5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在这份劳动合同之外,公司还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中就规定了张某“无年假”。
后来,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中,张某主张,自己在2012年度没有享受年休假,要求单位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可对于这项请求,公司却显得“理直气壮”,一是认为张某已经签订了承诺书,认可其“无年假”的待遇;二是,张某作为司机,其负责开的车辆每周都有一天限行,车辆限行时间就应该可以折抵年假待遇。
但是,公司的理由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判断张某的工作内容除了开车以外,还要负责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车辆限行期间虽然不能出车,但并不代表他可以不工作而享受休假待遇。因此,公司提出的车辆限行时间可以折抵年假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承诺书,法院指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双方之间关于劳动者无休假的约定根本就是无效约定。据此,法院支付了张某的诉求。
带薪年休假相关的休假问题
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2013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 [(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带薪年休假2017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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