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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侵权案例_带薪年休假的侵权行为

时间: 俏霞20 分享

  国家是有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按要求享受带薪年假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休假被侵权的事情发生,那有什么侵权的案例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侵权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侵权案例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陆某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陆某主张,他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可公司认为,陆某虽然没有单独休假,但单位在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为了证明,公司还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

  对于参加单位安排的旅游的事实,陆某并不否认,可他不认为旅游福利就是年假待遇。

  对此,法院则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并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而且,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是要折抵年假天数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旅游作福利不能抵年假

  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而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专门安排有定期的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可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

  法官也建议说,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就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

  带薪年休假的侵权行为

  【行为一】以入职年限漠视累计工龄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实践中,法院依据劳动者提交的人才服务中心《工龄证明》以及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的医疗时间反向推算,认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避免在入职以后产生争议。在诉讼中劳动者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曾经的工作年限。

  【行为二】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几份劳动合同之间的待岗期间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官提示:应当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

  【行为三】以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典型案例:有用人单位在记载劳动者已经休假的考勤记录中伪造劳动者签名。实践中,劳动者不认可考勤记录的记载内容,并申请对考勤记录中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签名并非劳动者本人的。

  法官提示:劳动者应该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必要时可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带薪年休假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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