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目前存在问题_带薪年休假实践中的问题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就享受的休假,那休假在目前都有存在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目前存在问题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目前存在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却规定入职满12个月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请问,这样的内部规定是否合法?
张某林:这种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了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唐某:如果劳动者从上家用人单位刚刚离职,便立即进入了新用人单位,在入职之前,其连续工作满12月的,则该劳动者一入职便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劳动仲裁与诉讼案件中,用人单位因对以上规定的不知晓或误解,而最终被裁决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三倍工资的不在少数。
二、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
主持人:在年休假问题处理上发生争议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最为常见:员工在法律规定的天数内申请年休假,公司不予批准。员工认为享受带薪年假是其权利,于是便自行休了年假;公司则认为公司未同意,员工这样擅离岗位的行为属于旷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对簿公堂时,双方对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展开激烈的辩论。遇到这种情况,想请教,我们应如何正确的认识与处理?
张某林:对这个问题处理的核心就是要弄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唐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如果员工提出年假申请,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这是公司的权利。倘若员工一意孤行,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这样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严重的,的确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
张某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因成本控制等原因不希望支付三倍工资的,则应在年内对未休完年假的员工进行统筹安排休假,或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单位规章制度中类似“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是经不起法庭上的推敲的。“如何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
三、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主持人:在关于年休假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些用人单位提出因劳动者享受了病假、产假或其他假期待遇,因此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教专家,我国对于各类假期与年休假的冲抵上,有何规定?
张某林:只要符合以上第一点中所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职工就有权享受年休假。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的年休假才能按规定冲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唐某:需要明确的是,除以上情形之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这类假期与年休假是不能冲抵的。
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实施)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实施)第一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结论:
1、带薪年休假最初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直至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带薪年休假进行了具体规定。故此,劳动者可以主张自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与工龄有关,与司龄并无必然的联系;只要员工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同时不具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即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3、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连续工作”在法律上并无界定,实践中一般指持续的、无间断的工作,通常会结合社保缴纳、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方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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