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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年休假规定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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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职工的年假未休怎么办?有没有什么补偿?职场上经常遇到劳动者应休年假而没休的情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市未年休假规定补偿多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未年休假规定怎么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或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可以主张到200%的工资赔偿,而非300%。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规定多少天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未休年假补偿追诉时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事实上已经规定得相当明确:“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什么是“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肯定的是,年休假属于国家法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享受的休假,与元旦春节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区别在于,这个法定假时间并不固定,它是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由劳动者申请后经用人单位审批后即可以享有的特定天数的假日。如果这些特定天数的法定假日没有休,那劳动者在做什么,是在上班。法定假日上班,那就有加班工资的问题,这里按照300%支付的工资报酬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则。道理很简单,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支付的就是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

  为什么那么多人不顾法规的明确规定,不顾年休假的法定假日的原始属性,非得要将“年休假工资报酬”理解为一种“福利”,如果这仅仅是一种“福利”,那作为有自主分配福利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此“福利”取消呢?二、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追诉时效。事实上,解决了如何定性的问题,要确定适用不同的时效就变得简单了。如果认为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自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而不应当适用该条第四款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而如果确认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以追诉他所有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不受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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