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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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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治是法治的属概念,“公正”与“平等”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法治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思维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篇一

  一、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正确认识“检辩”关系。

  1.对抗关系。法律人的思维是在对抗中寻找法律的真谛。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角形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便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对抗关系”是诉讼结构设计的需要、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在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任务不同,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依客观义务之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搜集和审查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但检察官传统的追诉思维,往往使其更青睐于有罪证据。因此,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应是检察官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确保准确指控的力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只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事实和证据,才更有可能避免错捕、错诉的发生。

  2.合作关系。刑事和解的案件对控辩双方而言、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是双赢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真诚悔悟以及愿意赔偿损失,则需要辩护律师做相关的引导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刑事和解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合作的关系。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当然,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不是无原则的合作,应严格遵循回避、不得私自会见律师、不得为律师提供不正当帮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相关规定。

  3.制约关系。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犯罪追诉者、诉讼活动监督者和强制措施裁判者的角色外,还承担诉讼权利救济者的角色,即听取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控告,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开展调查。辩护律师通过申诉、控告、辩护等方式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制约。因此,检察官应依法听取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提出的权利救济的申请应依法审查,不得无理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

  二、坚守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底线,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1.善待舆论监督,坚守司法“底线”。对于舆论,检察官首先应该是一个理性的聆听者,其次是独立的兼听者,最终是公正的监督者维护者。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应坚守两个底线:一是良心底线,即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判断的底线。就个案裁判的公正性而言,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对于舆论的声援,检察官应力戒“鸵鸟思维”,既要坚持独立办案又要遵循执法的“良心规则”。二是法律底线,就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求每一位检察官在职业生涯中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宪法和法律,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坚守法律的底线,还应包括向媒体披露案情时所应把握的“适度性”。

  2.借助网络力量,加大反腐败力度。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反腐是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的重要体现。其次,应该看到虽然网络反映腐败问题存在真假难辨的客观局限性,但是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再次,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网络反腐案件,检察官应该高度重视并主动收集网络反腐线索,并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在已经开通的网络举报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网络舆情即职务犯罪线索搜索、分析机制,对于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反映出来的贪腐信息及时甄别,适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加强释法说理,正确认识职业法律人与普通民众思维的差异。

  由于职业背景的不同以及价值观的差异,在认识法律问题上,职业法律人的思维与普通民众的思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等思维,与法律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思维方式相冲突,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往往产生质疑,使检察官面临巨大舆论压力。笔者认为,检察官应放下“法律贵族”的架子,开展有效的释法说理:一是对法律文书进行说理,尤其是对于不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二是对当事人释法说理。要按照高检院要求,坚持将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三是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说理,将生涩的法言法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当事人听明白、易于接受,形成法治共识。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篇二

  1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新时期如何进行依法治国作了重要部署。在与大学生交流时曾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已经非常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体目标,但我们仍然要看到国际形势的错综复杂、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依法治国的各种问题。高校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高等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促进总用,作为当代大学生,既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要坚定自身的法治信仰,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学生生活的指南,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增强自身履行法制的主动性,做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倡导者,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高等学校也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大学教育体系和校园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2 有利于践行核心价值观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就是要加强法治实践育人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要在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中,形成大学生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增强大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等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大学教育总体规划,贯穿始终,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全体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创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培育校园法治文化等。

  3 有利于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需要。当前,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高等院校大学制度建设。大学生是高等院校事务的管理主体之一,推进依法治校,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需要高等院校积极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德法兼修,用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法治教育,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公平公正观、科学与理性并存的民主法治观。

  3 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刘某系吉林省某重点大学的工科学生,一直聪明好学,且家境非常优越,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但其有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研究”侦探小说。同时,为了体验小说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每次行动他有一个原则,即控制财物的价值,不要达到数额较大(1000 元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犯罪,他认为小偷小摸警察抓不到,而且他行动时都戴手套,抹去痕迹,即使被抓获,也最多拘留几天。刘某先后作案十多起,最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孙某才如梦初醒,可悔已迟矣。

  案例分析:刘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案例二:现年20 岁的李某原本是湖南省某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一学生,性格温和的曾某是李某的同班同学,关系一直十分要好。2006 年4 月,李某多次偷偷使用曾某的手机给男友打电话,由于是长途电话,话费自然很贵。当月月底,曾某发现话费猛增,便想去移动公司查询话费详单。李某害怕事情暴露,决定杀死曾某。2006 年5 月1 日上午,李某手持菜刀,趁曾某不备将其砍倒在血泊之中,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曾某的身中62 道刀伤,造成重伤。2006 年10 月23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案例分析:年仅二十岁的李某将在监狱中度过近二十年的时光,用她全部的青春岁月和大半的宝贵人生为她的罪行承担罪责。一些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甚至犯了罪还全然不知。社会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对大学生犯罪的产生具有多么巨大的影响。

  4 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4.1 坚定法治信仰

  大学生要发自内心地认同和尊崇法治,时刻牢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条件下都不亵渎法律。要严格敬畏法治,深入践行法治,真正把法治作为学习和生活的准则,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4.2 强化法律学习

  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新时期的大学生,无论毕业即将从事什么行业,都应该系统学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篇三

  第一,法治理念。因为法治思维只有在法治理念支配下才能形成。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思维方式。“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的五大法治理念。第二,法律规范。法治思维是在法律规范指引下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思维本身就是规范性思维,这种规范性思维具体体现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特征,这种规范性思维可以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向,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做到守法而不逾越法律,用法而不规避法律,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三,法治逻辑。法治思维应该是沿着这样的逻辑思维思考问题:在法治理念支配下,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在这种过程中,首先要从法治理念出发,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法治逻辑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的地位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依然阻碍着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普及”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有着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以下指导意义:一是弄清法治思维的内在含义,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搞清法律思维的要素和思维途径,从而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开辟了道路,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法治思维,并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为社会及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又在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社会及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社会及领导干部抵御“人治”思维的能力;从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当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当这种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领导干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四是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领导干部对法律价值的重新认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它对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会发生很大影响,使广大领导干部懂得法律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关于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寥寥无几,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有人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的法律思维、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姜明安认为为了让政府官员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权责一致的五大法治理念。在这样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形成以下法治思维:

  (一)法律支配权力的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无论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包括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及其程序都要以法律规范审视其是否合法。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二是要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三是破除以下二个观念:一要破除以权代法观念。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二要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领导干部要按照报告提出的: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这是法律支配权力思维的有力体现。

  (二)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它要求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实现权责一致的思维必须做到:一是授权明责:授予权力,明确责任;二是受权受责:接受权力,接受责任;三是履权履责:履行权力,履行责任;四是用权负责:使用权力,担负责任;五是怠权问责:懈怠权力,拷问责任;六是渎权追责:亵渎权力,追究责任;七是弄权查责:以权谋私,依法查处。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社会的理想就是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而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这种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宪政原则和法治理念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因此,要想实现“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法治理念,要想实现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领导干部就必须将“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萦绕脑际。时时刻刻不忘规范、约束自己的公权力,知悉权力范围,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认真接受“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四)应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程序正义是法治理念的生命线。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其所作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领导干部要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行使职权中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

  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途径,主流观点无外乎在于内在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外在法治环境的培育。笔者也是遵循这样的一条路径进行以下探讨。

  (一)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崇,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来代替法律思维。”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出现,并没有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和思维的惯性,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法律成为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甚至需要时也不用。因而,法律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首先要解决思维惯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领导干部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治理念支配、以法律规范指引、按照法治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二)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这种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包括各级党委中心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新入职的、在职的的公务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的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自学制度、领导带头讲法制度等等。其中,中心组集体学法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的保证,学法的时间每月应不少于一个法律学习日。规定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学法时间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另外,将学法内容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之中,学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重点包括:历届党代会工作报告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人类政治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依法治国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我国基本法律的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现实案例等,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三)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除了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要多主动实践。第一,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要首选法治方式或者以法治为主要方式去解决。第二,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权利本位”的思想。第三,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行政诉讼,通过积极出庭应诉、积极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多咨询法律专家。领导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解决问题时也会遇到法律难题,应当将行为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四)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摈弃“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其实就是“官崇拜”,其实质是“权崇拜”,是对权力运用、滥用、享用的崇拜。因此要规范权力的运用、监督、制约,使为官者不想、不便、不敢、不能滥用权力,树立对“民”之敬畏,对“法”之敬畏。同时,要明确权力的来源,围绕“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根本问题实现观念变革,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的“民本位”思想。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民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从而淡化领导干部长期内心形成的“人治”的思维,有利于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

  (五)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除了内在理念的培育外,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也尤为重要。

  第一,要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权力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监督有力、有效。

  第二,要将“法治思维的应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的一个常态化要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为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价标准。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如组织学习法律的次数,法制机构的健全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裁决状况等等)来评价政府的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而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三,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成为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转型时期,从世界范围看,管理阶段的领导人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居多,这是因为,现代管理主要是法治管理,法治是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及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具有法治思维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对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有着正向积极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借鉴反思要常态化,创造“典型”环境。一方面树正面“典型”激励,自觉学习那些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干部和事迹,另一方面以反面“典型”警示,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法行政、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而受到追究的反面典型与以鞭挞。从而,形成学法、用法、依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第五,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搭建领导干部与法律专家沟通的平台。据了解,河北省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准备在全省、各地市及乡级三级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法治思维的重要举措,值得借鉴和推广。总之,领导干部具备何种法治思维?观点各异,但,在法治社会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育应该是常态化的机制与路径,这样,才能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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