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法律视野>物业管理>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

时间: 维伟18 分享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综合管理系统

  目前国内最先采用该技术的管理系统,本系统是突破了现在一般管理软件的设计模式,采用了微GIS(SGIS)图形化的设计,使软件操作简单、直观、方便、图形化的操作让人很容易接受和操作,功能强大;合同到期系统自动在地图上提示;收费项目到期系统自动在地图上提示。软件具有智能化、自动化、图形化、简便化、灵活化、安全化、人性化、优质化。

  智能化:软件智能的对合同到期、物业收费到期、欠费的单元进行报警提示;

  自动化:对于物业的收费进行智能的进行计算得到应该进行的收费内容和数量等。

  图形化:软件采用图形画设计,让用户对单元的情况一目了然,有看图识字的功能。

  简便化:软件的操作可以让没有电脑基础的用户也可以很快掌握使用。

  灵活化:用户自己可以设置任意收费项目,铺位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和项目。

  安全化:软件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

  人性化:图形化的操作智能的帮助提示,方便的操作,强大的技术支持。

  优质化:本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永远免费升级服务。

  使用本系统的优势:

  1、工作效率可以提高70%,有效的降低工作量,工作时间,让你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以前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

  2、整体降低80%学习成本,任何人员都可以很容易的掌握本软件,操作直观方便。

  3、智能计算各单元的收费项目,完全解放你的计算。

  4、灵活的各种查询统计,方便你查询您想得到的数据报表。

  5、自动进行报警提示合同到期、收费项目到期/欠费,完全不用担心有漏收款的情况。

  6、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杜绝一切财务漏洞

  系统功能编辑

  四、基本系统功能

  1、参数设置

  包含:系统初始化、 收费初始化、图层初始化、报警开关设置、导航图管理。

  2、图层管理

  包含:图层增加、图层绘制、图层参数设置、单元信息管理、平面图形导出、背景设置、鹰眼图、导航图、单元定位查询。

  3、费用设置

  包含:针对所有的单元的费用模板设置、针对每个单元基本费用设置、费用统一调价管理。

  4、水电表管理

  包含:水电表设置管理、单价设置、公摊设置、水电表归零管理.

  5、打印模板管理

  包含:打印报表格式和样式设置、支持导出到Excel、TXT、Word、图片格式.

  6、单元基本信息管理

  包含:单元基本资料管理、住户资料管理、业主资料管理、单元变更管理、单元收费设置、单元收费管理、合同附件管理、收费单据管理。

  7、收费管理

  包含:水电抄表管理、物业收费报表管理、单元收费管理、批量收费、批量打印收费通知单、批量打印收费单据。

  8、支出管理

  包含:水电支出管理、水电收支走势图形。

  9、报表统计

  包含:物业收费名细表、物业收费统计表、物业收费报表

  10、统计图例

  包含:单元使用率走势图、物业收费饼状图、物业收费对比图。

  11、报表查询

  包含:单元综合查询、住户综合查询、费用设置查询、住户变更查询。

  12、报警提示

  包含:物业合同到期报警、水电欠费报警、物业欠费报警、物业缴费到期报警提示、水电欠费明细报表、物业欠费明细报表、投诉未处理明细报表、人员合同到期明细表

  13、年财务报表

  包含:物业收费年报表、物业收费分摊表。

  14、投诉管理

  包含:投诉记录、投宿未处理提示、投宿打印。

  15、值班管理

  包含:机器情况记录、要事记录、商户违纪记录。

  16、人事管理

  包含: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配偶信息、工作信息、个人简历、培训记录、奖惩情况、工作变更情况、个人论文著作、照片头像管理;合同到提示、人员档案资料打印。

  17、权限管理

  包含:按图层权限分配、功能分配管理。

  18、操作员管理

  包含:操作人员管理、操作员维护,操作员注销、密码修改。

  19、日志管理

  包含:记录系统中重要的操作时间、操作内容和操作人员。

  20、数据管理

  包含:数据压缩、数据备份、数据还原

  21、设备管理

  包含:固定资产管理和流动资产管理

  22、其它 包含:更换皮肤(提供有100多个皮肤文件供你选择增加喜欢的界面风格).。

  
看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人还看了:

1.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

3.2017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4.最新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5.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精选文章

  •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物业管理条例》,对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每个城市都有属于他们的物业管理条例,那

  •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3年9月1日施行,这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一件大事,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理顺物业管理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业主和物业管

  • 沧州物业管理条例
    沧州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