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办法
颁布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来规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向正规、健康方向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大家想看看最新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2017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办法
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在今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日前,最新版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与此前的版本相比又增加了不少的“干货”。例如:房屋长期空置,物业费有望少交;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且要每半年公示一次……
据市住建局物业科负责人介绍,《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目前正在河南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读者可以登录省人大网站查看,并在2017年6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条例施行15年来首次修订
2001年5月,我省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谈起这次修订,市住建局物业科科长马占义介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15年来,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领域的情况日益复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尤其在平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权益、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用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等方面,亟需通过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
另外,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期间,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变化,目前的一些规定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社会公众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期盼也越来越强烈。】
长期空置房屋物业费适当降低
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业主对此都有疑问,大致存在这两种观点——“我一天也没住,凭什么让我缴全额服务费。”“虽然开发商早交房了,但我又没有去领钥匙,为什么收我物业服务费?”其核心实质就是:我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就不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一直以来,关于长期空置房屋要不要缴物业费、该缴多少合适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由于空置房物业费缴纳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据悉,我省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新增的规定是:长期空置的房屋,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小区公共收益每半年公示一次
小区各种广告天天见;地下停车库爆满、抢车位成为必修课;经常有人摆摊,卖东西、装宽带、办信用卡……这样的现象在不少小区是不是已经司空见惯?而在这背后则是当下被热议却被很多人忽视的“小区公共收益”。这些收益到底归谁所有?收益又都用在了哪里?这是不少人都关注的问题。
据悉,在各小区中,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入包括: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停车位收入、租赁的摊位收入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将不低于经营总收入的60%计入业主所得收益。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也可按照征求业主意见用途使用,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一次。
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事项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公示
一直以来,维修资金怎么使用、什么时候用、使用多少等信息是否公开、透明都是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很多业主来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用在哪里都只是知道个大概甚至是一无所知。据悉,商品房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旧小区的电梯坏了需要使用维修资金,但这个数目到底合理不合理,估计很多业主心里会犯嘀咕。
同时,对于小区内有多少停车位、租出去了多少、卖出去了多少等问题,相信多数业主也不清楚。
记者留意到,最新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这些重要信息进行公示。
另外,对于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使用情况,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如果有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将受严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本是业主的钱,但业主却很难接触到这笔资金。该笔资金由谁来掌控、谁来监管,业主也不是十分清楚。可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既爱又恨”的一笔资金。
据悉,在最新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搭建建筑物最高或罚款10万元
“私搭乱建”在许多城市都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住宅楼底层被改造、扩建门面房,小区绿地被圈占变成自家后花园用以养鸡、种菜,阳台、窗台擅自外延傍建,楼顶成为私家平台,车位上加盖顶棚……形形色色的违建把城市小区变成了“大杂院”。
据悉,在最新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物业管理法规及常识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别服务:
1.公共服务,它是为全体业主和租户提供的经常性服务,是所有住户都可以享受到的,贯穿于物业管理的始终。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有八个方面:
(1)清洁卫生:楼宇内公共楼道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物日常维护: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
(3)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巡逻值班;
(4)公共蓄水池维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5)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
(6)排污设备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上述八项公共性服务项目的费用构成如下: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合理利润。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是按照以上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至于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按省物价局文件中所述的条款规定执行。
2.专门服务,它是为某些住户群体提供的服务。比如为高层住户24小时开启电梯,高层供水水泵、消防设备、发电房的维修保养等等。专项服务的收费,按各住户的建筑面积合理负担。
3.特约服务,它是为满足住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比如,代管房屋;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收洗衣物;代办购物,购火车、飞机票等;代请保姆,照看病人;代送小孩上下学、入托;代办各类商务以及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该类服务的委托范围相当广泛,收费标准以成本加劳务费结算,体现 “出钱图方便,我出力得报酬”的国际惯例思路。经营是物业管理公司以管理区域内的条件为基础、以住户为对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是物业管理适应市场要求而必须具备的功能。由于具体条件不同,各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项目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物业管理公司有其基本的经营项目:如物业租赁及物业信托经营;物业中介及物业估价;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与改建工程施工;室内装潢设计及工程施工;家电、车辆及各类生活用品的维修服务;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旅游、健身、商业、餐饮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通常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和专门服务,如果是特约服务一般要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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