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物业服务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置房物业服务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安置房物业服务方案
一、为引导住户逐步适应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管理好安置房小区,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分前期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物业公司管理两个阶段逐步规范。具体按《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三、从住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月份起,设立五年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区财政拨付专款对安置对象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进行补贴。
四、财政补贴对象为取得并实际保有的我区负责拆迁安置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如安置对象将安置房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再对转让后的安置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五、以五年过渡期为限,财政补贴比例逐年递减。第
一、第二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50%,第三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40%,第四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30%,第五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0%。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按政府指导价下文确定。
六、五年过渡期内,安置对象当年度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五保户、低保户的,财政对其本年度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全额补贴民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五保户、低保户对象的年度,依照前条规定过渡期标准执行。五年过渡期后,安置对象本年度经民政部门确认属五保户、低保户的,财政对其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全额补贴,民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五保户、低保户对象的年度,财政不对其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补贴。
七、安置对象应事先按时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凭缴纳票据领取物业服务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安置房物业管理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
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销售前,应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被拆迁人、商品房买受人明示。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上条相关规定重新划分,划分意见应征得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及入住户数均占50%以上业主的同意。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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