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岗位职责的案例分析2018
现在很多的物业管理不当,出现盗窃或者漏水的物业人员岗位职责的问题等等,所以人们在选择物业都是会签订合同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物业岗位职责的案例分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岗位职责案例分析
某花园A栋1604房业主李某深夜回来时在小区内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李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安防人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8605元。某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在进行物业管理时,并不负有保证每个居民人生安全的义务。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24小时安防人员。在案发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大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虽在合同中承诺24小时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公司的这种安全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案件。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了24小时安全防范值班。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某要求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以支持。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无法无挬,可予准许。故做如下判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86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原审诉称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别决定,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的赔偿之责。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判决上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防范服务义务,这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安全防范工作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保安的义务不能等同于保镖的义务,也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确保物业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安全防范的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有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但任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安全防范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的李某虽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遭受不法侵害,但并不能因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上存在过错。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确保所以公共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不可能接受这种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所致的损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部应承担的义务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权的行驶者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权是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活动时所行使的权利。物业管理权是物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使管理权的人应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即业主。
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谁行使?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业主行使。业主一般指住宅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或商业大厦、工业区等物业的 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一般通过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而得以实现。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或物业的业主组成。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投票权按住 宅房屋一房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房屋、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每证一票)。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三、业主大会有如下职权:
①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②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③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④决定住宅区(或其他 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⑤修改业主公约;
⑥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⑦批 准管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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