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能否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退休职工在精力充沛时再去参加工作,但是难免会受到伤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退休人员受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退休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姜某某系某油田的退休职工。2010年2月份原告被招聘至被告公司从事杂工,月工资2000元。2011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打包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严重压伤。受伤后原告被送至西安红字会医院住院治疗36天,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10日,原告的伤被诊断为:右手毁损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应当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出院后,原被告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结果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退休后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原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理应予以赔偿,但由于原告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相关的法律解读
1、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无过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打包工作前被告没有组织对原告进行培训,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故意将手伸到设备里面,被告辩称毫无依据,也不合常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被告系雇主,原告在从事被告授权或指使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3、原告虽系某油田退休职工,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能够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原告系被告的雇员,被告给原告发有报酬,因受伤致被告不能从事劳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误工费。
本案的焦点问题
1、原告系某油田退休职工,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双方形成的一种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如何区分问题,对此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若雇员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3、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
本案原告受伤时62周岁,鉴定机构鉴定残疾辅助器具每两年更换一次,本律师经查阅现陕西人平均寿命为73岁,故将残疾辅助器具更换次数计算为5次。
4、退休人员要求误工费得到支持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能够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若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应得到支持。